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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20724MB1807543H/2015-00017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税务,公告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5-03-17
文号: 苏地税规〔2015〕2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652号)和《国家税…

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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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309420/2015-00015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苏地税规〔2015〕2号

 

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6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现将《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予以发布。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清单实施相关税务行政处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公告自2015年4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2、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16日


附件1

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类型

事项名称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主体

备注

一、账簿凭证管理类

1.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资料,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核算软件,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

 

2.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处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

 

3.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处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

 

4.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

 

5.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申报类

6.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处罚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

 

7.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

 

8.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

 

三、税务检查类

9.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包括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

 

10.对金融机构拒绝配合税务机关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

 

三、税务检查类

11.对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拒绝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的处罚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

 

 

 

 

 


附件2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SHAPE \* MERGEFORMAT

违法事实状况

启动简易程序

纳税人或其他税务管理相对人有违法行为,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依法拟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1个工作日)


除按简易程序进行的处罚

调查取证

处罚决定人应当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1个工作日)

听取陈述、申辩

纳税人或其他税务管理相对人有权对行政处罚作出陈述、申辩。(1个工作日)

审理、拟定处罚意见

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依法搜集证据、材料。

处罚告知

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书面告知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书面告知听证权利

撤销立案

1、行政相对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的;2、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移送处理

1、违法案件不属于本机关处罚事项的;2、涉嫌犯罪的。

听取陈述、申辩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告知后3日内书面提出),召开听证会(收到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