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苏地税规〔2015〕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苏政发〔2014〕66号)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契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17日
| 索引号: | 11320724MB1807543H/2015-00018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税务,公告 |
| 发布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 | 发文日期: | 2015-03-17 |
| 文号: | 苏地税规〔2015〕3号 | 关键字: | |
| 内容概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苏政发〔2014〕66号)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契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苏地税规〔2015〕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苏政发〔2014〕66号)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契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