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农发〔2015〕14号
县农委关于调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委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经研究,决定对县农业委员会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并在县农委内部实行分工负责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孙存康
副组长:赵春华
成 员:孙延良 刘佳贵 韩 林 何建国 贾金川 嵇 东
孙 朋 惠康波 成金华 陈学年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检中心,何建国兼办公室主任。
二、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规划及政策措施。
(二)组织领导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研究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对委内各科室、各单位以及各乡镇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研究决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事故)处理意见。
(五)统筹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工作,统一指挥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等重大活动。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政策法规科):承担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的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检验,拟订并实施农产品技术和质量标准;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全县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承担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质量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法制宣传教育;承担委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承担农业农村经济地方性行政措施的起草和执法监督工作,对其它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条款提出建议;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法制宣传教育;负责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承办农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承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有关工作、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和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办公室(财务审计科):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综合协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新闻发布;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
统筹内部资金向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倾斜;协调县财政局逐年增加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投入;协调落实整治行动、安全性事件处置、必要的会议等方面的经费。
农业科(市场与经济信息科):负责救灾资金、救灾物资等管理,指导农业抗灾减灾;种植业技术试验示范,农作物栽培技术咨询服务。
拟订全县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龙头企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县农业产业化工作,研究提出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优势特色产业的政策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工作;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
园艺科(农业产业化科):负责组织园艺业技术标准;指导蔬菜、食用菌等生产的管理工作;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
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负责农业投入品市场整治,受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执法检查和重大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工作。
县种子站:组织参与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全县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监管;推广应用优质、安全的农作物种子;加强种子质、量抽检和市场管理。
县植保站:负责参与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工作,制定重大农业有害生物防控预案;提出全县植物检疫对象的封锁和防控措施;推广生物、物理防治技术,减少农药使用量;指导农民科学用药、合理用药,不使用禁用、限用农药,严格执行农药间隔期。
县土壤肥料站:组织参与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抓好测土配方施肥;推广使用有机肥、农家肥,减少使用化肥;参与农资打假活动。
县农村能源环境保护办公室:组织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县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负责农业生产从基地、投入品到农产品全过程的质量技术监督、检测和评价;新品种、新成果鉴定检验;农产品污染事故的技术仲裁服务;农业生产基地质量评估;承担培育、保护、发展和管理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
县农干校:组织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相关培训。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人
(一)主任是县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主任是分工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二)各科室(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工作人员是相关岗位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三)各科室(各单位)要明确本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人员的分工和责任,并将分工和责任情况报监管科备案。
五、责任追究
各科室(各单位)违反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程序履行,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三)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四)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
(五)其他应追究行政责任的情形。
灌南县农业委员会
2015年3月3日
灌南县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