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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367/2015-00010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15-03-09
文号: 灌农发〔2015〕16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委属各单位: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城乡居民农产品消费安全,根据省农委《关于开展2015年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的通知》(苏农质〔2015〕2号)要求及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委制定…

关于印发灌南县201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测计划的通知(原灌南县农业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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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201516

  

关于印发灌南县201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测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委属各单位: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城乡居民农产品消费安全,根据省农委《关于开展2015年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的通知》(苏农质〔2015〕2号)要求及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委制定《灌南县201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监测工作。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依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掌握和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督促农产品生产者严格标准化生产、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重要技术支撑和手段。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认真落实,科学安排,确保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二、确保监测工作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任务重、时效性强,各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要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县级监测计划要求,制定具体的监测方案,科学、公正地做好产品抽样工作,及时开展质量检测,确保按时完成监测任务。如出现违反抽检工作要求、弄虚作假、对外泄漏相关检测结果等违规行为,将立即取消其承检资格,并依法处理。

三、强化沟通协作。各检测单位要按照县级监测计划总体要求,明确人员与任务,加强沟通,适时确定不同时段本地受检单位名单,制定切实可行的监测方案,确保抽样工作顺利开展。全年监测对象应覆盖本地区全部规模以上种植生产主体。

四、注重监测结果运用。对监测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各地要根据监测信息,及时排查问题根源,督查生产主体认真整改。对发现问题较多的地区和产品,要跟进开展监督抽查与定量确认,全面推进“检打联动”,严厉查处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有关处置情况要按时上报我委质监科和同级人民政府。

在监测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我委质监科联系。

联系人:何建国;联系电话:0518-80925527、83375671(传真);邮箱:jsgnnjzx@163.com。

附件:灌南县201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灌南县农业委员会

                                2015年3月3日

 

 


  灌南县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3日印发


附件:

灌南县201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为做好2015年我县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规范抽检行为,确保科学、公正地反映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 监测类别和监测范围

监测类别分:县级监测和乡镇监测。县级监测分:例行监测、定量监测、监督抽检。乡镇监测主要为例行监测。

监测范围包括:县区、11个乡镇、农业园区、生态园区内“三品”基地及其他种植基地。可在当地田头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等地抽取,应注明所抽样品生产单位。

二、监测品种

(一)监测品种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以蔬菜、水果为主,定量监测包括蔬菜、水果、稻谷、食用菌等食用农产品以及肥料。

监测的蔬菜品种:

1、番茄、辣椒(青椒)、茄子、黄瓜、苦瓜、结球甘蓝(包菜)、生菜、萝卜、大白菜、普通白菜(青菜)、花椰菜(青花菜、白花菜)、芹菜、韭菜、菜豆、豇豆、蕹菜、菠菜、丝瓜、芦笋等;

2、水果:苹果、梨、葡萄、西瓜、草莓等;

3、粮食:水稻和小麦等;

4、食用菌:金针菇、杏鲍菇、双孢菇、姬菇等。

(二)监测时间与数量

县及各乡镇监测时间与数量安排分别见附表1、附表2。

三、抽样要求

被监测单位或基地应具有一定规模,在当地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生产情况、销售状况和管理水平。凡被确定的监测点不得拒绝抽检。

(一)抽样方法。蔬菜、水果和食用菌抽样工作应按照 NY/T 789-2004规定执行;粮食类按照NY/T 5344.2 .4-2006无公害食品 产品抽样规范 第2部分:粮油规定执行 第4部分:水果。

(二)抽样要求。抽样、分样和封样工作必须在抽样现场进行,每批次样品应按检测用样和备份用样分为等效的2个包装,并严格按规定加封。每份抽样单和封样单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检者代表确认、签名。

(三)抽样应具有代表性。合理确定抽样时间、抽样布点、抽样品种。在生产基地抽样时,优先在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三品一标”基地、农业标准化推广示范基地、省名牌农产品等基地中抽取,每个基地原则上抽取样品不超过2批次。

(四)样品要可追溯。所抽样品必须做到可追溯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尤其在流通市场环节抽取的样品要明确生产者(或单位),对于来源不详的样品不抽,做到样品可追溯。凡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抽样单位要认真做好详细记录,由抽样人员和当地陪同见证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以不合格处理。

四、结果分析和处理

(一)结果的判断。例行监测依据国家标准GB/T5009.199,定量监测、监督抽查具体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表3。

(二)结果的上报。县农委质监科对上报的检测结果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结果的使用。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要及时报县农委质监科,由县农委组织开展定量检测。对定量检测发现的不合格样品,要依法进行追查。要查明超标原因,依法处罚违法农业投入品的销售者和使用者。县农委的监督抽查和定量检测结果将在全县规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监测工作应当保证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二)各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抽样方法和检测方法,强化检测质量控制措施。要坚持现场抽样,详细填写抽样单。要统一标准品,统一前处理方法、耗材,统一判定原则。对超标样品要及时进行复检确认,若本单位没有确认条件,可委托县农检中心进行确认。

(三)为保证检验质量和水平,确保监测结果真实、可靠,我委将组织县农检中心不定期对各承检单位的检测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四)未经县农委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检测结果。

(五)监测中有关技术问题,请与县农检中心联系。

联系人:贾玉书,0518-83375671(TEL/FAX),jsgnnjzx@163.com

地址:灌南县农业园区现代农业科技中心院内 


附表1

2015年灌南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任务分配表

单位:批次

 

县级

新安

堆沟港

田楼

三口

百禄

新集

李集

孟兴庄

汤沟

张店

北陈集

三月

300

40

40

40

40

40

40

40

40

40

40

40

四月

300

40

40

40

40

40

40

40

40

40

40

40

五月

300

40

40

40

40

40

40

40

40

40

40

40

六月

40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七月

40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八月

40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九月

300

50

50

50

50

50

50

50

50

50

50

50

十月

300

50

50

50

50

50

50

50

50

50

50

50

十一月

300

40

40

40

40

40

40

40

40

40

40

40

总计

30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附表2:

2015年灌南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任务分配表

单位:批次

 

蔬菜

水果

食用菌

小麦

大米

复混肥

三月

 

 

 

 

 

 

四月

5

 

5

 

 

 

五月

5

 

5

 

 

10

六月

5

 

5

20

 

10

七月

20

5

 

 

 

10

八月

20

5

 

 

 

10

九月

20

5

5

 

 

5

十月

5

 

5

 

 

 

十一月

 

 

5

 

20

 

总计

80

15

30

20

20

45

 

 

附表3:

灌南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表

样品名称

监测项目

检测依据

蔬菜、水果

甲胺磷、氧乐果、甲拌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水胺硫磷、乐果、毒死蜱、乙酰甲胺磷、三唑磷、氯氰菊酯、氰戊菊酯、甲氰菊脂、氯氟氰菊脂、溴氰菊酯、三唑酮、百菌清、多菌灵、吡虫啉

NY/T 761-2008

NY/T 1680-2009

NY/T 1275-2007

GB/T 20769-2008

小麦、大米

铅、镉

GB/T 5009.12-2010

GB/T 5009.15-2003

食用菌

荧光物质

NY/T 1257-2006

复混肥

氮、五氧化二磷、氧化钾

GB 15063-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