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城管发〔2015〕3号
灌南县城管局关于印发在编人员工资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城管系统在编人员工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灌南县城市管理局
2015年3月5日
城管系统在编人员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巩固前阶段清理吃空饷、在编不在岗人员工作的成果,进一步加强城管系统在编人员工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要依照各类假期期间工资发放的规定,对病、事假人员按规定扣发病、事假工资和绩效工资。
第三条 各单位对病、事、产假到期未归人员要通知其正常上班,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应当继续履行请假手续,否则停发工资,并按擅自离岗人员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各单位对受行政纪律处分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要严格按照省、市、县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及时核减或停发工资并通知工资统发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到龄即退”制度,对已达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办理退休手续,并追缴相关费用。
第六条 各单位借用到外系统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同意,呈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借用,否则按擅自离岗人员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对于已调出或解聘、辞职等未办理相关手续未停发其工资以及未经批准长期休病、事、产假等仍发放工资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全部责任。
第八条 各单位对于吃空饷、在编不在岗人员发放工资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就地免职。
第九条 各单位在每月5日前,将该月在编在岗人员工资预发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在单位门前公示,并于该月10日前报局办公室集中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5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后勤科负责解释。
灌南县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3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