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建发〔2015〕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的
通 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保障物业管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连云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住宅物业区域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或非住宅物业区域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应当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投标人须提供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经理无违规证明和灌南县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证明(免费办理)。外地来连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按规定在县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开具无违规证明方可参加投标。
三、建立统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系统,物业服务企业受奖惩信息由县物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收集汇总,由县物业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或通报,全市共享。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档案系统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不得参加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投标。联系人:潘卫东,联系电话:83696130,地址:县房产处402室。
附:《灌南县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证明》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3月9日
灌南县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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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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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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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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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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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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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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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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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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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 本人 (身份证号: )郑重声明,本企业在本县境内的物业服务工作近三年来未发生任何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重大投诉案件,无违法违规行为;如有虚假,本公司愿意负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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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居委会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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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房产处物管股审查意见 |
在我县建立的物业管理信用档案中,至今为止,未发现该单位存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一条所禁止的13种不良行为。同意其承接相应资质等级范围项目。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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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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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5年3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