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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260/2015-00047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综合政务,其他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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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灌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县政府工作规则。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

灌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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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县政府工作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六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第七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县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等方面活动。

第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县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县政府各委、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按照规定职责要求,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切实改进领导经济工作的方式方法,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三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  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十七条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行政措施、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十九条  县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布局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必须坚决贯彻县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决定,认真落实县政府的工作安排和部署,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适时作出通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行政措施,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征求意见。

行政措施实施后要进行后续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方针政策和省、市、县政府的相关规定,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提请县政府讨论的行政措施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行政措施的解释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办。

第二十六条  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行政措施和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上级政府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乡镇政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主动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办理重要的群众来信,并认真督促解决。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逶、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若干规定,严守财经纪律、组织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要严格执行三公经费管理制度,坚持艰苦奋斗,厉行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各类全县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政府领导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参加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要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第四十条  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指示、决定,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通报情况,分析形势,决定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县政府各直属机构和各乡镇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并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有关部门负责人,县法院、县检察院负责人,县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驻灌部省市属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外出期间,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重要规划调整、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投资、重要奖惩等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县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  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县长、副县长和办公室主任应达到总人数的一半以上。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县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县长履行请假手续。出席或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县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和单位及乡镇政府负责人,一般不得请假,确有原因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须履行请假手续,并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四条  县长或副县长召集并主持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五条  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县长批印;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题由召集会议的县长、副县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召集会议的县长、副县长批印。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工作,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签发,或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报主持会议的县长、副县长签发。凡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县长审核,报县长审定或经县长授权,由常务副县长审定。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的新闻报道须经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县长、副县长审定。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承办单位须每季度提前向县政府办公室申报,经会审后提出季度会议安排计划,征求县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没有列入计划的会议不得以县政府名义召开;应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乡镇政府的负责人参加,确需参加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合并的会议合并召开。全县性会议应尽量采用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参会人员应提前安排好工作,准时参加会议并严格遵守会场纪律,确保会议效果。

第十章  出境考察及外事活动

第五十条  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出境考察,要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由县政府外侨办公室实施。

第五十二条  县长、副县长会见来访的外国重要官方人士,港澳台人员以及华侨知名人士,由县政府外侨办公室牵头,会同县接待办等相关单位承办,报县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安排;会见外国非官方人士等其他外宾,由县接待办会同县政府外侨办公室拟订接待方案,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审批。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相关办法规定。除县政府领导交办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各乡镇政府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单位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县长签署。县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县长签发。

第五十六条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承办单位每年提前向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申报,经会审后提出全年规范性文件发文计划,征求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印发实施。

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县长或者受县长委托的副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县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一般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事项须经县政府会议研究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审核、主任签发;转发部门的文件,经分管副县长同意,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送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县长签发或报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在呈签和印发前,须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进行把关。

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开。

第五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凡专项工作部署、一般性工作安排、工作检查、会议活动方案等事项,原则上以传真电报形式发文;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涉及重要事项的,报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可在文中注明经县政府同意或经县政府研究的字样;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经县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乡镇政府发文,也不得要求乡镇政府报文。

第五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对县政府批办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县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特急、紧急公文,以县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县政府办公室对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的一般请示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对交办的人民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第五十九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重点突出坚定理想信念、践行根本宗旨、加强道德修养。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人际关系,毫不动摇站稳党性立场,坚定不移维护人民利益。要保持健康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系统思考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敢于担当责任,勇于直面矛盾,善于解决问题,不搞“假大空”。要对一切腐蚀诱惑保持高度警惕,慎独慎初慎微,做到防微杜渐。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未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公开发表及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要严格文稿发表,如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六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六十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努力建设学习型机关。加强政府部门作风建设,切实提高政府部门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六十五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经验、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县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宴请。县政府各部门负责人照此原则执行。

第六十六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的活动要服从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一般不参加部门和乡镇召开的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

县政府领导同志参加会议、活动及下基层考察调研,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数量、字数、时长。

县政府领导同志的外事活动安排,按省、市和县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七条  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出访、外出招商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县长,并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出访、外出招商和休假,应事先向分管副县长、办公室主任报告。经同意后,应把外出、休假的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报备县政府办公室。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外出或休假,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请假,由所在单位将负责同志外出的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提前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县政府领导同志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凡外出或休假的,应按批准天数返回,并及时销假。

县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