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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69968369/2015-00009 信息分类: 其他,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其他
发布机构: 灌南县气象局 发文日期: 201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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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为加强内部财务管理,规范日常财务报销行为,严格资金使用审批制度,合理控制经费支出,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及上级对财务管理工作的要求,经研究决定,特制定《灌南县气象局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灌南县气象局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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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财务管理,规范日常财务报销行为,严格资金使用审批制度,合理控制经费支出,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及上级对财务管理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报销时间和流程

第二条  报销时间:每周二。需报销的票据应当在票据产生后一个月内完成报销流程,特殊情况可延期二个月,逾期报销事前需经财务分管局长批准同意。

第三条  报销流程:

1、会计复核检查手续合法性、票据合法性,签章;

2、经办人填制报销单据;

3、有关人员签字证明;

4、财务分管局长审批;

5、局长加盖审核章;

6、出纳检查发票相关手续,签章,付现或抵冲借款;

单据支出事由必须填写清楚细致,借款在报销时必须抵冲还款。

 第三章 现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向非本单位人员支付劳务费;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应当以转账支票、电汇或者银行汇票支付。符合公务卡使用范围的应当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

第四章 报销原始单据

第五条  原始单据应当注明实际消费行为的日期和详细用途或事由,遵循一张单据一笔支出原则。填制报销单据过程中应根据支出性质进行分类,类别有差旅费、招待费、办公费、交通费、维修费、设备购置费等。

第六条  原始发票的内容包括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并盖有开具发票单位的发票或财务专用章。经办人必须要求开票单位如实填写发票所有内容,发票涂改、大小写不符、假发票以及未盖有财政监制章或税务监制章的不予报销。涉及工程项目、会议、批量采购的,必须提供相关合同、清单。原始单据因保管不善被盗或遗失,后果自负。

第七条  发票抬头应填写所属的事业单位或企业名称,如有疑问可事先与核算中心沟通。

第五章 各项费用报销要求
第八条  差旅费
1、交通费: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凭据报销本市交通费,可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必须经局长批准方可乘坐,凭据报销。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据报销。

2、住宿费限额标准:每人每天170元。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住宿或标准间包住,其住宿费不得超过上述限额标准两倍,凭据报销。住宿费应当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应当说明原因。

3、伙食补助与交通补贴: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县内出差无补贴。伙食补助每人每天标准为100 ;交通补贴每人每天标准为80元,用于补助交通费用(自带交通工具无补贴)。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可出具路桥通行费凭据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餐费票据不予报销。

4、参加会议,会议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会议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的,参会人员不得报销会议期间差旅费。会议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但要求参会人员承担住宿费或伙食费的,参会人员可以按规定标准报销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但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5、参加培训,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的,参培人员不得报销培训期间差旅费。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但要求参加培训人员承担住宿费或伙食费的,参培人员应当服从举办单位住宿安排,按规定报销培训期间的住宿费;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在举办单位安排以外的宾馆住宿;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以下标准报销:15天以内(含15天)的培训,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超过15天低于30天(含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80%报销;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70%报销;参培人员培训期间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经批准的学历培训,培训期间每天标准35元。

6、工作人员出差应填报出差审批单,审批权限按照《江苏省气象局工作规则》有关要求执行。参加会议的凭会议通知进行报销。

第九条  车辆运行费

1、过路费:车辆在县内产生的过路费,集中填制报销,注明各次过路费产生事由;

车辆在市外产生的过路费、汽油费、停车费等须和差旅费单据一并报销。

2、汽油费:每辆车在县内办理针对车辆牌号使用的加油卡,保障及时用油;在县内没有特殊情况,私自签单或现金支付进行的加油票据不予报销。

3、车辆维修费:坚持定点维修,且必须有相应的审批手续,并填制车辆维修审批单。

第十条  招待费

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需安排接待或宴请的,由分管局长、办公室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统筹安排,报销时经办人必须写明接待或宴请单位,接待人数,接待事由。

第十一条  办公用品购置费

部门购买办公用品,报销单据必须注明采购明细。报销时,部门负责人先对经办人的单据与用品审核验收、签字认可。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费

工程款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支付,由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同意、(实施项目管理的应当由项目管理单位认可),基建工作人员审核,财务分管局长、局长会签审批后,核算中心办理付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