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灌南县中小企业局 权力类型 : 其它(3项)
序号 |
权力名称 |
法律依据及具体内容 |
实施部门 |
是否常用 |
1 |
国家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初审与上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一条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工作,补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2014年4月11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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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中小企业局 |
是 |
2 |
省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初审与上报 |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工作。江苏省人民政府2010年6月10日发布。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关于优化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专项引导资金,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市、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省专项引导资金的企业和项目进行初审,协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或受其委托,对本地区列入计划的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考核,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相关手续。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2011年9月14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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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中小企业局 |
是 |
3 |
融资性担保公司违规经营监督检查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并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第四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银监会、发改委、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年4月发布。 《江苏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第二十九条 监管部门对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监管建议、处理决定、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间要求等,都应以《责令整改通知书》、现场检查意见书等形式书面通知担保公司,并及时跟进担保公司的具体整改情况,包括整改措施、整改进度和整改效果等。江苏省经信委2012年7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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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中小企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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