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灌南县经信局 权力类型:行政处罚(14项)
序号 |
权力名称 |
法律依据及具体内容 |
实施部门 |
是否常用 |
1 |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任务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
灌南县经信局 |
否 |
2 |
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灌南县经信局 |
否 |
3 |
盗窃电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灌南县经信局 |
否 |
4 |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灌南县经信局 |
否 |
5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灌南县经信局 |
否 |
6 |
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灌南县经信局 |
否 |
7 |
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的数据和分析报告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灌南县经信局 |
否 |
8 |
无偿向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耗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灌南县经信局 |
否 |
9 |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灌南县经信局 |
否 |
10 |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灌南县经信局 |
否 |
11 |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灌南县经信局 |
否 |
12 |
违反节能法规定,构成犯罪的;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监督检查单位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灌南县经信局 |
否 |
13 |
设计、建设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设计、建设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灌南县经信局 |
否 |
14 |
转让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转让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的,由节能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灌南县经信局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