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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260/2015-00151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其他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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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主 题: “政策直通车——灌南县城市管理局就《灌南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解读”访谈实录时 间: 2015年01月22日 10时(星期四)嘉 宾: 城管局分管负责人核心提示: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政策直通车——灌南县城市管理局就《灌南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解读”访谈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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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政策直通车——灌南县城市管理局就《灌南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解读”访谈实录

时 间: 2015年01月22日 10时(星期四)

嘉 宾: 城管局分管负责人

核心提示: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县制定了灌南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我们就该办法对城管局分管负责人访谈进行相关解读。
【主持人】
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县制定了灌南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下面我们就该办法对城管局负责人进行专访,各位网友有什么问题可直接咨询。
【提问】请问是如何划定城市生活垃圾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在哪里?
【城管局分管负责人】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以及经营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等)。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补偿无害化集中处理生活垃圾所发生的收集、运输、处置等费用。
【提问】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范围包括哪些?
【城管局分管负责人】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县城区(包括建制镇、开发区等已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提问】费用由哪个单位收取?
【城管局分管负责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征收。
【提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是怎么管理的?
【城管局分管负责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资金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提问】费用是怎么征收的?
【城管局分管负责人】凡在县自来水公司开户的居民用户,由县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集体表用户(含房屋出租多户的),由县城市管理局、县自来水公司及社区共同清查核实,根据集体表的分表户数,确定收取金额,由县自来水公司代收。机关、企事业单位、门店(含农贸市场、商场等)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上门收取。对前店后居或下店上居的用户,其生活垃圾处理费除按户为单位由县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征收外,营业面积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上门收取。
【提问】收费标准是怎么确定的?
【城管局分管负责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县物价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城市管理局核定。
【提问】低保户等群体可以不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吗?
【城管局分管负责人】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重点优抚优待对象,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家庭,凭有效证明、证件经县城市管理局核定后,减免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提问】我们居民还要向物业交纳生活垃圾费吗?
【城管局分管负责人】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城管部门不再向各生活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所服务的小区居民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提问】交费后环境卫生由谁来负责?
【城管局分管负责人】县城区范围内的单位和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本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提问】就不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会怎样?
【城管局分管负责人】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提问】收费人员要是违规怎么办?
【城管局分管负责人】征收人员有以下情形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因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垃圾处理费流失的;(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吃、拿、卡、要的;(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乱设收费项目或乱收费的;(四)截留、挪用、贪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当然,对于侮辱、殴打征收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问】什么时间开始施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城管局分管负责人】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县政府及相关部门之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持人】非常感谢您接受我们的访谈,也感谢广大网友对今天的直播访谈予以的密切关注。我们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如有政策方面的问题,欢迎致电咨询。谢谢!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