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现就落实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三、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四、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
五、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为纳税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六、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
七、纳税人以股权投资的,该股权原值确认等相关问题依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有关规定执行。
八、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本公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九、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提出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十、纳税人按分期缴税计划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和本期之前各期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十一、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股权的,应于转让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十二、被投资企业应将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本企业取得股权和分期缴税期间纳税人股权变动情况,分别于相关事项发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协助税务机关执行公务。
十三、纳税人和被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缴税和报送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及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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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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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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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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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承办 |
办公厅2015年4月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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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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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及填报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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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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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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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编号(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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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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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信息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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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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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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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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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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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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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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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单位 信息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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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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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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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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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情况 |
投资类型 |
□新设公司 □参与增资 □定向增发 □股权置换 □重组改制 □其他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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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股权时间 |
年 月 日 |
取得的现金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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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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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名称 |
产权证或注册登记证号码 |
登记机关 |
坐落地 |
评估后的公允价值 |
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
合理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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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缴税计划 |
截止缴税时间 |
年 月 日 |
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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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缴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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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缴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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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期 |
合 计 |
1 |
2 |
3 |
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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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缴税时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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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缴税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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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声明:本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及本公告有关规定填列。所填信息,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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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签字: 被投资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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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请妥善保存此表。办理纳税申报时请主动提供此表及以前各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如因股权转让取得收益,请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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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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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申报机构(人)签章: |
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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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受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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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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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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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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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填报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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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适用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事宜。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由投资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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