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索 引 号: 014309404/2015-00013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15-05-22
文号: 灌建发〔2015〕12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之间的沟通及主管部门的监督,切实维护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连云港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县住宅小区范围内推行物业管理服…

关于规范物业服务公示制度的通知

浏览次数:  字体:[ ]

 

灌建发〔2015〕12号

关于规范物业服务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业主委员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之间的沟通及主管部门的监督,切实维护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连云港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县住宅小区范围内推行物业管理服务公示制度,对物业服务小区的公示栏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实行统一设置、规范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小区公示栏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定格式与该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经社居委会同意)协商一致后设置。在具体操作上,各物业管理服务公示栏应坚持统一设置的原则,在数量、位置和样式上与小区环境相适应,在内容上符合需物业管理服务公示的有关规定。

二、位置

各物业服务小区出入口与主干道醒目处。

三、公告栏外观要求

1、平面面积:4-6平方米。

2、整体规格:长360厘米,高220厘米,厚10厘米。

3、制作材质:不锈钢框架、玻璃或塑料板面。

四、公告栏主要内容

灌南县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内容等级标准及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各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公示);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管理规约(含临时管理规约)内容。

2、物业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项目管理处电话、监督和主管部门电话及其他便民电话(如火警、匪警、急救、市政供水供电服务电话等)。

3、物业服务人员配备状况。

4、业主委员会成员及联系方式。

5、物业管理用房平面图(包含在项目平面图内)。

五、时间要求

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高度重视公告栏的设置、安装、内容制作工作,县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县住建局房产处将对完成情况进行抽检。对未能按照通知要求实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县房产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能按照通知要求实施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将载入诚信档案。

 

附件: 公示内容申请表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5月22日

 

  

 

 

 

物业管理服务公示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章)                    

业主委员会(社区):(章)                         

填 表 日 期                         

 

灌南县住建局印制

 

 

填 表 须 知

 

 

一、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委员须按表内所列栏目如实填写。

二、本表请用黑色或蓝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表内的数字、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本表中“物业类型”填写为住宅小区、大厦、商场、工业区、其他。

五、本表填写一式三份,由县住建局房产处物管股、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各留存一份。

 

 

 

 

 

 

 

 

 

 

物业管理服务公示内容备案表

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物业类型

具体地址

所属乡镇(社区)

业主委员

会情况

主 任

联系电话

 

副主任

 

执行秘书

联系电话

委 员

企业情况

企业名称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资质等级

资质证号

人员配备

情况

名 称

人 数

名 称

人 数

管理处主任

副主任

秩序维护

保 洁

设施设备

维护

绿化维护

其他

















 

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

 

物业服务标准及内容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内容

 

物业管理用房平面图

 

项目所

在地乡

镇政府

(社区

居委

会)

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县物业

管理行

政主管

部门

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要件情况填“有”或“无”,并附电子文档。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5年5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