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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295/2015-00014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城乡建设(含住房),批复
发布机构: 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15-05-29
文号: 灌发改投资发〔2015〕38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关于灌南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建东方红新村住宅小区二期项目核准的批复

关于灌南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建东方红新村住宅小区二期项目核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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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灌南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建东方红新村住宅小区二期项目核准的批复

灌南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报来关于新建东方红新村住宅小区二期项目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新建东方红新村住宅小区二期项目

二、项目编码:2015320724FG0030

三、建设地点位于东方红新村。

四、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总用地面积7585平方米,用建筑面积19000平方米。

五、项目总投资约为4115.02万元,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规定。

六、该项目为依法必招项目,必须依法招标。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灌南县规划局关于同意新莞北路东侧地块的选址意见(灌规函〔201524号)、受让人为灌南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207242014CR0050)、项目名称为灌南县东方红新村住宅小区项目(建筑面积19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 (20141120)、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九、请灌南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相关城乡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十、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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