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灌南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2期《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 | |||||||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单位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2015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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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纳税人名称 | 税务登记证号 | 登记注册类型 | 注册地址 | 经营地址 | 未缴销发票名称及字轨号码 |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
1 | 灌南益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320724078228435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 灌南县新安镇河滨北路东侧 | 灌南县新安镇河滨北路东侧 | 无 | 2015年3月17日 |
2 | 灌南县同伟寄卖有限公司 | 320724598631420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 灌南县新安镇乔庄村九组 | 灌南县新安镇乔庄村九组 | 无 | 2015年3月17日 |
3 | 连云港市明辉科技有限公司 | 320724750523003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灌南县城东化工园区明辉路1号 | 灌南县城东区化工园区明辉路1号 | 无 | 2015年3月17日 |
索 引 号: | 11320724MB1807543H/2015-00060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税务,其他 |
发布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 | 发文日期: | 2015-06-23 |
文号: | 公告 | 关 键 字: | |
内容概述: |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单位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