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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594/2011-00018 信息分类: 领导分工, 其他,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新集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1-06-17
文号: 新委发[2011]41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新集乡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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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集乡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行政村、乡直各单位:
《新集乡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新集乡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
 
 
 
 
 
新集乡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今年夏季秸秆禁烧工作,综合利用秸秆资源,有效防治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实际,特制定2011年夏季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标本兼治、疏堵并举”的原则,坚持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相结合,全面防控与重点督查相结合,明确责任,周密部署,部门联动,狠抓落实,确保高质量完成夏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二、目标任务
通过全乡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全面彻底禁烧。保树,保安全,保空气质量,保新集形象,确保全乡“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
三、主要措施
(一)全民动员,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1、宣传形式多样化。充分利用标语、横幅、印发宣传单、宣传车等宣传形式,宣传秸秆禁烧、还田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意义,向广大农民讲清露天焚烧的危害性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让群众自觉成为参与禁烧的主导力量。
2、宣传对象全面化。充分发挥乡直各单位、乡机关干部以及农村干部、党员的带头作用,通过对农机手、中、小学生和广大群众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教育,确保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全乡上下形成全民参与禁烧、营造良好的禁烧舆论氛围。
3、宣传内容具体化。乡农技部门将印发《告广大农机手的一封信》,并将与每位农机手签订协议,确保收割留茬高度不超过5厘米,确保秸秆切割装置安装到位、使用到位,从源头上消除秸秆禁烧工作压力。乡中、小学校将就秸秆禁烧、还田等工作组织“小手牵大手”活动,给全乡的中小学生发放《告全体家长的一封信》,动员中小学生说服家长绝不焚烧秸秆。
(二)疏堵结合,加大秸秆禁烧力度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为了确保秸秆禁烧任务100%完成,我乡已成立以乡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负责全乡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组织和考核,同时还成立两个督查组实行全天候24小时不间断督查,乡与村、村与组签订目标责任状。
1、落实政策,正确引导。一是积极落实财政补贴政策,鼓励和动员群众购置大中型农机具,大力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从根源上消除秸秆禁烧压力;二是提高收割质量。各村要求进入辖区内的收割机手必须保证收割麦茬高度控制在5厘米以内,同时要求收割机械加装秸秆切碎装置,切碎长度控制在3厘米左右,从源头上为秸秆机械化还田打好基础;三是抓好秸秆综合利用。动员群众把收获后的秸秆,及时清运到指定位置,积极引导农民将秸秆进行能源化、燃料化和基质化利用,大力鼓励农民积极参与秸秆收集、打捆、运输到乡秸秆收储点进行销售,增加收入。
2、把握重点,严防死守,确保实现全面禁烧。坚持班子成员带头、驻村工作队员配合、村干部共同参与的防范机制,划分责任区域,明确专人负责,实行24小时监控。各村按照“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健全村级为实施主体,村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村委会主任为直接责任人的工作机制,严格实行乡干部包干到村、村干部包干到组,组干部包干到户,真正将责任落实到村、到地、到户、到人,层层抓落实,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良好局面。确保在新集大地上不发生一起秸秆焚烧现象。
在秸秆禁烧期间,各村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必须保证做到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
(三)明确责任,加大督查考核力度
1、加大责任主体落实力度。明确各村是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农技部门负责开展秸秆机械还田、综合利用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工作;派出所负责对秸秆焚烧事件的处理;城建所负责清理道路堆放秸秆,为运输秸秆提供“绿色通道”;水利站负责检查河道乱扔秸秆现象,保证河道畅通。村和乡各部门既各负其责,又相互配合,在全乡形成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上下一盘棋的格局。
2、加大执法督查力度。我乡将以村为主体,组织人员成立巡查灭火队昼夜开展巡查。对发现的秸秆焚烧事件,派出所、司法所、安监所发现一起、制止一起、处理一起。
3、加大政策激励力度。针对秸秆禁烧单项工作,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采取以奖代补考核激励措施。对秸秆禁烧工作到位且无着火点的村将给予3000元奖励,同时奖励村分工责任人1000元;对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处置不当的村,取消该村以奖代补资金,对情节严重产生负面影响的村,乡党委、政府将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