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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20724MB1807543H/2015-00062 信息分类: 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 税务,公告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5-07-08
文号: 公告 2015年第45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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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4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二、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三、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参与方实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配比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补偿调整。参与方未做补偿调整的,税务机关应当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四、本公告自2015716日起施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六十九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616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承办

办公厅20156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