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
意 见
各基层粮食购销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购销市场化中的主渠道作用,积极弘扬“创业、创新、创优”精神,打造粮食购销企业的诚信品牌,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应有贡献,结合我县粮食购销企业实际,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第三轮承包经营,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承包的范围和形式:
承包范围:全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资产。承包人承包的资产,原则上用于粮食经营,粮食经营者在得到县粮食局书面同意后可使用购销企业名称,享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承包形式: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企业以整体承包的形式进行承包,实行自主经营、自主分配、自负盈亏的运行模式。
二、承包期限:
二年
三、承包人员的范围和承包金的确定
承包人由现任法人代表对确定的承包金采取应标的方式,对没有应标有企业,采取竞标办法,承包金依据资产规模、质量、地理位置等因素由县粮食购销公司确定。
竞标细则由县粮食购销公司制定,应标和竞标中标者由县粮食购销公司与其签订承包合同,并按时缴纳承包金、资产保证金和担保贷款保证金。
四、资产移交
县粮食购销公司根据2008年初清查的资产底数进行清理、登记造册,按实移交给承包者使用、维护和管理。
五、贷款担保
为确保贷款的安全,县粮食购销公司协同县农发行加强对贷款企业的跟踪检查,健全和完善各种手续制度。承包者必须健全会计制度,如实汇报经营状况,千方百计搞活经营,诚实守信,县粮食购销公司根据企业资产状况、经营情况和粮食入库进度比例给予资金担保,并核定贷款限额,贷款人确保按期还本付息。承包者对库存粮食要参加财产保险,化解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风险。如贷款挪作他用,一经发现立即追回,并没收贷款保证金,同时取消承包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其他事宜
1、为确保市场供应,承包者要保持必要的库存量。自营库存的粮食要随时接受县粮食局和县以上政府的粮食调拨指令。
2、承包者对符合储备粮质量要求的粮食,应优先提供给本县粮食储备库,同时县粮食储备库也可按计划优先收购承包企业符合储备粮质量要求的粮食。
3、承包者应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及时上报财务、统计、储检等各类报表资料。会计人员由县粮食购销公司委派。承包者承包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和有关遗留问题,实行谁经手谁负责的终身追究制。
4、企业离、退休、内部退养、五、六十年代退职、遗属等人员由承包者负责管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支付。
5、在粮食实行最低收购价时,坚决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并服从购销公司对费用补贴的核定拨付。
6、承包者对所承包的资产和粮食安全负责,要及时对仓房、场地、机械或设备进行维护,如发生短少和损坏按价赔偿。承包者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如将闲置仓房、场地租给他人,租赁合同由县粮食购销公司与其共同签定。否则县粮食购销公司有权对承包人追究因另租他人造成的损失。
对违背以上条款之一和因粮食行业发展需要等进行政策调整,需要收回资产的,县粮食购销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不负担任何赔偿。
二○○八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