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孝荣,男,汉族,1974年8月出生,灌南县人,本科文化,2006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3年7月在灌南县汤沟镇文教办工作;2002年7月任原灌南县花园乡小学教师;2004年8月借用在原灌南县花园乡政府工作,2007年9月借用在灌南县委农村工作部工作,2010年8月任灌南县委农村工作部经营管理科代理副科长。
2010年8月至2012年10月期间,何孝荣在负责本县汤沟镇兴农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五队乡咱们资金互助合作社、张店镇便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和新安镇现代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灌南县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正确履行职责,也没有会同乡镇农经服务中心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按季进行专项审计,仅是采取“听听汇报,看看制度,翻翻台账”的方式进行表面检查,使监督流于形式,玩忽职守,致使上述四个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人民币1.2亿余元被违规转入盐城市王某某处跨区域使用无法兑现,造成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另外,何孝荣还分别接受四个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所送财物。
2014年8月6日,灌南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2013)南刑初字第147号,判何孝荣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5年3月4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2014)连刑二终字第000081号,驳回何孝荣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何孝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人民教师,在工作中玩忽职守被依法判刑。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经灌南县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何孝荣行政开除处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文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核。
灌南县教育局
2015年7月2日
主送:花园小学,何孝荣
抄送: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
灌南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5年7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