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教育局关于给予魏守刚行政开除处分的决定
魏守刚,男,汉族,1974年4月出生,灌南县人,本科文化。1994年8月参加工作,在汤沟小学任教至今。
2013年9、10月份某日下午,魏守刚酒后在灌南县汤沟镇汤沟中心小学六(一)班教室内,以纠正学生坐姿为名,当众对未满14周岁的女学生王某某、廖某某、汤某某、李某某、赵某、周某、岳某某胸部、阴部进行抚摸。2013年12月份某日下午,魏守刚在灌南县汤沟镇汤沟中心小学六(一)班教室内,当众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学生周某某胸部进行抚摸。魏守刚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2014年12月4日,灌南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2014)南刑初字第243号,判魏守刚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魏守刚身为人民教师,违法犯罪被依法判刑。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经灌南县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魏守刚行政开除处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文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核。
灌南县教育局
2015年7月15日
主送:花园小学,魏守刚
抄送: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
灌南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5年7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