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建发〔2015〕25号
关于加强灌南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管理工作的通知
在灌各施工企业: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苏清办〔2009〕36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加强灌南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县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建筑拆除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实施意见。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三、保证金的收取标准:
1、按照施工合同总额的1%收取;
2、同一建筑业企业在县内累计交纳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
3、经江苏省住建厅考核信誉良好且在网上公布的企业按省厅文件执行。
4、建筑业企业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当按规定标准的2倍交纳保证金。
四、保证金一般采用资金转账方式提交,一律交存到县住建局指定的专用账户,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如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全额返还。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7月13日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5年7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