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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404/2015-00017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15-07-13
文号: 灌建发〔2015〕25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

关于加强灌南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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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建发〔201525

关于加强灌南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管理工作的通知

在灌各施工企业: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苏清办〔200936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加强灌南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县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建筑拆除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实施意见。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三、保证金的收取标准:

1、按照施工合同总额的1%收取;

2、同一建筑业企业在县内累计交纳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

3、经江苏省住建厅考核信誉良好且在网上公布的企业按省厅文件执行。

4、建筑业企业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当按规定标准的2倍交纳保证金。

四、保证金一般采用资金转账方式提交,一律交存到县住建局指定的专用账户,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如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全额返还。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713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5年7月13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