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驻中心的各部门,在完成审批工作后一律使用中心统一的审批专用章。
2.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具有唯一性,即行政审批专用章仅限于在中心内使用,不得异地挪用;审批事项必须加盖审批专用章后方可有效,审批机关的任何公章均不能替代审批专用章。
3.审批事项的完成以加盖审批专用章为法定完结。审批完成时间是否符合承诺时限要求,以审批专用章的加盖时间为准。
4.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由进驻中心的各审批科长行使管理权。
5.审批专用章统一使用4.2厘米的规格和格式,名称为“XXX委(办、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6.各单位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注销,须经中心确认,并核准备案。
7.对审批专用章的使用,中心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8.凡进入中心办理行政审批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