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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260/2015-00117 信息分类: 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 城乡建设(含住房),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5-03-31
文号: 灌政规〔2015〕2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灌南县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灌南县人民政府 2015年3月31日灌南县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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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关于印发《灌南县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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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灌南县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灌南县人民政府

                   2015年3月31日


灌南县建设工程项目

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提高竣工验收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县政府关于改进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灌政发〔2014〕2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按照“统一受理、联合勘验、联审商议、联合审查、限时办结”的原则运作,把原来分散在多个职能部门各自开展的行政性验收工作由一个机构统筹办理,实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统一组织、统一办理、统一监管。

本办法适用县住建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设立联合验收工作机构

(一)机构设置。成立县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县监察局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联合验收办”),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务服务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地点设在县政务服务中心。

(二)机构组成。县联合验收办由政务服务中心、监察局及住建、规划、环保、消防、人防、安监、气象等涉及项目验收的部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另聘请一定数量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工作。

(三)机构职能。负责组织、协调联合验收部门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审批管理、现场勘察、出具验收合格文书等工作,与相关单位共同研究解决联合验收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对联合验收工作开展全程监督检查。

第四条  建立联合验收工作机制

(一)整合职能。将住建、规划、环保、消防、人防、安监、气象等部门组织的行政性验收,实行跨部门职能的整合,由县联合验收办对竣工验收项目进行联合验收,打破部门界限,提高验收效率。对已纳入联合验收范围的建设项目,各部门不再另行受理验收申请。

(二)集中办理。涉及验收业务的主管部门,要将本部门行政验收职能连同经办人员集中到县联合验收办办公,并充分授予现场验收的最终审批权,开展联合验收工作。

(三)限时办结。县联合验收办实行“一窗式”综合服务模式,统一受理建设单位验收申请,约定时间集中上门统一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各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由县联合验收办统一发给项目建设单位。

第五条  申请联合验收的基本条件

建设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向联合验收窗口申请联合验收:

(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各项工程内容及规定事项已全部竣工、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条件;

(二)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符合验收规范、标准和图纸设计要求,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三)建设工程按消防设计要求建成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四)人防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五)建设项目已按照环评及其批复的要求建设,落实污染防治工作,配套污染治理设施;

(六)防雷装置按核准的设计要求建成,经防雷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七)公用绿化全部竣工完成,已具备通水、通气、通电条件;

(八)除上述内容外,其它规定的测量和监测工作均已完成。

第六条  联合验收程序及方法

(一)业务申请。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根据工程性质和联合验收的受理范围,按照各专项验收要求,准备竣工验收申报材料。县联合验收办需提供联合验收告知单,一次性书面告知联合验收的条件、验收程序和申报资料。资料准备完成后,建设单位向县联合验收办提交验收申请,经工作人员初步审核,材料齐全的出具收件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清单,待补齐材料后重新申请。

(二)资料审查。县联合验收办专项验收的审批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一般项目在收到申请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公示时间除外)由县联合验收办统一向建设单位反馈审查意见。特殊项目及技术复杂的重大项目的审查时间不得超过8个工作日。

(三)现场勘察。材料审查合格、符合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窗口在4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约定现场勘察时间,由县联合验收办组织各相关验收人员在约定时间集中上门进行现场勘察,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到场配合现场勘察验收工作。参加联合验收的部门在现场勘察后,应根据相关规定当场出具单项验收结论。验收合格的,验收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字确认;对于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整改的内容;情况较复杂,不能当场出具单项验收结论的,可先提出初步验收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县联合验收办出具单项验收明确意见,由县联合验收办统一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按照整改内容完成整改后向县联合验收办提出复验申请,县联合验收办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验,并形成复验意见。

(四)出具文书。对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各部门在4个工作日(公示时间除外)内出具相关的验收合格法律文书,并送达县联合验收办,由县联合验收办统一发给建设单位。

(五)备案。建设单位取得所有相关验收文书后,向县联合验收办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若建设项目同时涉及土建工程、生产设备和环保治理设施或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其中土建工程纳入联合验收范围,并由环保部门或安监部门出具落实“三同时”情况检查意见;生产设备及配套的治理防护设施待达到验收条件后,由环保部门或安监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验收意见抄送县联合验收办备案。

第八条  参加联合验收的部门应指派相关人员准时参加联合验收,不得无故缺席。

第九条  县督查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实施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