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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295/2008-00012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粮食、盐业、烟草,粮食,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08-04-02
文号: 灌粮发[2008]8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灌南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五不准》的通知(原灌南县粮食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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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灌南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五不准》的

          

 

各下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行为,促进企业管理水平不断提升,经研究,制定出台《灌南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五不准》,现予以印发,希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日

 

 

 

灌南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五不准”

 

1、不准擅自将房屋、场地出租,并将租期超出本人承包期限。

2、不准擅自变卖处置国有资产,不论价值多少,一经发现,处以变卖实物价值五倍罚款,严重者解除聘用关系。

3、不准为其他企业和个人担保贷款。

4、不准将粮食收购资金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5、不准对县局布置的工作打折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县局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