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灌南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五不准》的
通 知
各下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行为,促进企业管理水平不断提升,经研究,制定出台《灌南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五不准》,现予以印发,希遵照执行。
灌南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五不准”
1、不准擅自将房屋、场地出租,并将租期超出本人承包期限。
2、不准擅自变卖处置国有资产,不论价值多少,一经发现,处以变卖实物价值五倍罚款,严重者解除聘用关系。
3、不准为其他企业和个人担保贷款。
4、不准将粮食收购资金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5、不准对县局布置的工作打折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县局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