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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391/2011-00002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建设规划,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11-03-10
文号: 灌政办发(2011)11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灌南县农村居民点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原灌南县规划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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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政办发〔2011〕11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农村居民点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灌南县农村居民点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灌南县农村居民点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居民点规划建设,加快城乡建设统筹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坚持规划先行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必须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遵循因地制宜、远近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配套建设、促进发展的原则全面做好农村居民点规划。
第二条 坚持节约用地原则。贯彻依法用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一户一宅的方针。
第三条  坚持宅基地集体所有。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只享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居民点是指我县规划修编确定的农村规划居民点,居民点上的插排、插户,要因地制宜。
 
二、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审批
 
第五条 宅基地是指在村庄范围内农村村民住房、辅助用房、院落以及村民日常生活、风俗习惯活动等所涉及的农村村民用地。辅助用房主要指杂物间、厕所、畜舍等。
第六条 宅基地标准: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村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3 m2;人均耕地面积大于1亩的村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m2
第七条 农村村民是指居住在农村的村民,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二)经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业户口的农民;
(三)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居民;
(四)农村集体经济招聘的技术人员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当地农村的人员。
第八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所在地的村、组申请宅基地:
(一)拟在实施统一规划建设的中心村新建、翻建、改建、扩建私有住房的;
(二)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的标准,人均占有建筑面积未超过二十平方米的;
(四)两个以上子女,其中有的已达到婚龄,确实需要分居的;
(五)经批准回乡落户定居的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华侨、侨眷等需要安排宅基地的;
(六)经批准由外地引进且户口已合法迁入的专业人员,原籍宅基地已依法处理的。
第九条 农村村民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一)宅基地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住房长期空置或人均占有建筑面积超过20平方米;
(二)私有住房出租的;
(三)私有住房用以经商办企业的;
(四)户口虽已合法迁入,但原籍宅基地尚未退还集体的;
(五)私有住房拆迁实现货币安置的;
(六)其他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
第十条 申请宅基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户籍证明;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意证明;
(四)县规划部门颁发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审批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到县规划部门申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乡镇人民政府安排现场选址勘查初审合格后向建房户发放宅基地建房审批表,并报县国土部门统一审核;
(三)县国土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建房户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农村居民建房申请审批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申请出宅建房户必须符合出宅条件,申请建房户必须为本村村民。
第十三条 建设房屋必须符合已批准的村庄规划,按照统一式样的建筑图纸实施建设。
第十四条 单户住宅建筑标准:三人居(含三人以下):房屋面积不超过150 m,四人居:房屋面积不超过200 m2,五人居及以上:房屋面积不超过250 m2。住宅建筑基地面积不得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0%。住宅层高2.8-3.3米,不应超过3.3米,净高不宜低于2.5米。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划点内申请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建房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三)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
(四)村民委员会意见;
(五)乡镇人民政府派工作人员现场踏勘,符合条件的村民须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表内附平面图、村委会意见、乡镇政府踏勘人意见);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将初验合格的村民建房材料集中统一上报县规划部门。县规划部门对上报材料须实地踏勘,认真审核。符合村庄规划要求的,在村内公示,公示时间为十天,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由规划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发放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示结束后如有异议,规划部门调查核实,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七条 县规划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已批准的建房户进行现场规划验线。
第十八条 新建、翻建住宅须按照规划统一式样及施工图纸进行建设,同时应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相关要求;禽舍、畜舍、院墙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村具体情况确定建设标准。
 
四、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借农村居民点建设之机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退回;对违反规定审批土地的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审查审批单位依法赔偿。
(二)未按规定要求核发规划批准文件的,规划批准文件无效;县有关部门可以责令收回规划批准文件;对违反规定核发规划批准文件的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审批单位依法赔偿。
(三)在农村居民点内,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规划批准文件或违反批准文件内容而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由县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土建工程造价的3%-5%的罚款。
(四)乡镇、村干部以及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土地管理人员有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枉法或贪污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国土、交通等其他法律、法规的,由县各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罚。
 
四、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需进行身份鉴别的,由申请人本人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所辖派出所确认,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到集镇或者进城购房,享受政府出台的购房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居民点利用土地增减挂钩政策,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进行小区规模建设。
第二十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村庄规划、建设、用地和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和集体农、林、牧、渔场场部及其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农村居民点△ 规定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