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于2015年2月9日联合发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以下简称《公告》)。为保证《公告》顺利实施,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中附件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以下简称原申报表)修订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2015年版)》(以下简称新申报表)。新申报表自2016年3月1日起启用,原申报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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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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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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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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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承办 |
办公厅2015年9月16日印发 |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2015年版) | ||||||
|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金额单位:元 | ||||||
| 纳税人名称(公章): 数量单位:台 | ||||||
| 基金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 一、应征金额计算 | 应征基金产品名称 | 征收标准 |
本期销 售数量 |
其中 | 本期应征金额 | |
| 应征销售数量 |
出口免征 销售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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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 | 3=4+5 | 4 | 5 | 6=4*2 | |
| 合计 | ||||||
| 二、扣除金额计算 | 本期可扣除数量 | 其中 |
本期可 扣除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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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数量 |
国内购 进数量 |
委托加工 收回数量 |
已征基金产品可抵退货数量 | |||
| 7=8+9+10+11 | 8 | 9 | 10 | 11 | 12=7*2 | |
| 合计 | ||||||
| 三、应缴金额计算 | 本期合计应征金额 | 13(第6项合计数) | 如缴纳义务人填报,由缴纳义务人填写以下两栏: | |||
| 本期合计可扣除金额 | 14(第12项合计数) | 经办人(签章): | ||||
| 本期减征金额 | 15 | 法定代表人(签章): | ||||
| 已预缴金额 | 16 | 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两栏: | ||||
| 上期结转金额 | 17 | 代理人名称(公章): 授权人(签章): | ||||
| 本期应缴金额 | 18(若13-14-15-16-17>0,为13-14-15-16-17;否则为0) | |||||
| 本期结转下期金额 | 19(若14+15+16+17-13>0,为14+15+16+17-13;否则为0) | 代理经办人(签章):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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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义务人或代理人声明: 本基金申报表是根据国家关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相关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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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税务机关: | 受理人: |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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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缴纳义务人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基金缴纳义务人确定的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纳税人名称”填写基金缴纳义务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4.“填表日期”填写基金缴纳义务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5.“所属期”填写基金缴纳义务人申报的应缴纳基金所属时间,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6.第1项“应征基金产品名称” 按照《国内销售电器电子产品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填写相应的基金产品种类。 7.第2项“征收标准” 按照《国内销售电器电子产品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对应填写。 8.第5项“出口免征销售数量”填写出口的产品数量。 9.第8项“进口数量”填写已由海关征收基金的进口产品数量。 10.第9项“国内购进数量”填写从国内购进的已征基金产品数量。 11.第10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填写从受托方收回委托加工已征基金的产品数量。 12.第11项“已征基金产品可抵退货数量”填写已征基金产品发生销货退回的数量。 13.第15项“本期减征金额”在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未明确之前暂不填写。 14.第16项“已预缴金额”填写已预缴的基金金额。 15.第17项“上期结转金额”填写本表上期第19项“本期结转下期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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