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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260/2015-00422 信息分类: 其他,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其他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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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为了促进本县劳动者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我县根据省、市关于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意见和《县政府关于促进农民自主创业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本县创业小额贷款政策。贷款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专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技)毕业生、进城…

我县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推动创业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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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本县劳动者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我县根据省、市关于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意见和《县政府关于促进农民自主创业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本县创业小额贷款政策。贷款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专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技)毕业生、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等。

    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对象,县经办金融机构初次授信期限为1年(不超1年期)。对个人发放的小额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属于合伙经营或组织就业的人均贷款不超过10万元且总量不超过30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安置持《就业创业证》失业人员人数,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标准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贷款期限一次不超过2年。对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的借款人,可以继续申请贷款,个人贷款累计使用期限最长为4年。

    对创业小额贷款,金融机构对当天已发放的贷款及时通知县劳动就业管理处备案。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其中在10万元以内部分按规定给予贴息,超过10万元部分不予贴息。合伙经营或组织总量不超过30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安置持《就业创业证》失业人员人数,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标准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上述贷款按从事微利和非微利项目区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分别给予100%和50%的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