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对象,县经办金融机构初次授信期限为1年(不超1年期)。对个人发放的小额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属于合伙经营或组织就业的人均贷款不超过10万元且总量不超过30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安置持《就业创业证》失业人员人数,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标准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贷款期限一次不超过2年。对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的借款人,可以继续申请贷款,个人贷款累计使用期限最长为4年。
对创业小额贷款,金融机构对当天已发放的贷款及时通知县劳动就业管理处备案。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其中在10万元以内部分按规定给予贴息,超过10万元部分不予贴息。合伙经营或组织总量不超过30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安置持《就业创业证》失业人员人数,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标准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上述贷款按从事微利和非微利项目区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分别给予100%和50%的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