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15〕195号
关于契税纳税人婚姻状况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如何认定契税纳税人婚姻状况有关问题的意见》(税总财行便函〔2015〕110号)文件精神,现就契税纳税人婚姻状况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税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申请享受家庭唯一住房契税优惠政策时,不再要求纳税人出具民政部门开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
二、各地可暂结合户口簿、结婚(离婚)证等信息判断纳税人婚姻状况。如无法做出判断的,可要求纳税人出具家庭唯一住房书面诚信保证书。纳税人诚信保证不实的,是虚假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相关情况,说明婚姻登记信息对税务部门进行税收优惠认定的重要性。要积极与当地民政部门沟通,建立协作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现婚姻登记信息联网。目前还不能实现信息联网的地区,可与当地民政部门协商,进行婚姻登记信息核查,防范税收征管风险。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10日
(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
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
省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5年10月13日印发
打字:汪礼娟 校对:曹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