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 卫〔2015〕98号
印发《灌南县卫计委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的通 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各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委机关各科室:
为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的卫计工作环境,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作用,县卫计委制定了《灌南县卫计委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行政调解申请书
2.口头申请行政调解笔录
3.行政调解案件受理审批表
4.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
5.行政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
6.行政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
7.行政调解通知书
8.行政调解笔录
9.行政调解书附件
10.行政调解终止决定书
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0月18日
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0月18日印发
灌南县卫计委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积极构建和谐卫计、法制卫计,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作用,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灌南县卫计委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县卫计委在与各医疗卫生单位,各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履行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服务对象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或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对其自身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纠纷,积极依法进行调解和疏导,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和活动。
第三条 成立县卫计委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县卫计委主任任组长,责任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委机关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县直各医疗单位,各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县卫计委行政调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陈志福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委卫计行政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指导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科室和县直医疗卫生单位,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开展各方面的纠纷调处工作;
(二)每年听取一次卫计纠纷调解工作汇报;
(三)负责涉及多部门卫计纠纷的协调工作;
(四)负责全县卫计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队伍建设和县本级的考评、考核与监督。
第五条 卫计委行政调解办公室职责:
(一)牵头组织开展行政调解业务培训;
(二)负责对当事人向卫计委相关业务科室提出的行政调解申请进行审核;
(三)协调安排委机关相关业务科室和单位进行行政调解;
(四)督促具体调解科室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完成行政调解并形成行政调解文书;
(五)负责行政调解文书的送达,案卷归档和管理。
第六条 委卫计行政调解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严格的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工作职责;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调处,力求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本单位,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调解,把卫计行政调解纳入法制化轨道,并确保调解协议的合法性;
(四)注重说服教育,在解决实际问题的同时做好思想工作;
(五)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配合,形成调解整体全力。
第七条 委卫计行政调解管辖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属于医疗事故产生行政争议的,由委医政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确定;
(二)属于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和审批、奖励扶助、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等侵犯合法权益,产生行政争议的,由委政策法规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服务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确定;
(三)属于卫计管理信访事项,产生行政争议的,由委监察室按照信访工作管辖范围确定;
(四)属于其他卫计管理事务方面产生行政争议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确定。
第八条 委卫计行政调解范围: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因行使职权或在服务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发生的各类情况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或纠纷;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行政调解的各类纠纷。
第九条 信访人来访、医疗事故争议的以及卫计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请卫计部门维护其权利,按照委内业务分工由相关科室受理并调解,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负责调解的责任科室在规定期限内将调解协议书或处理情况书面回复给当事人。
第十条 行政调查一般应在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调解结案,情况复杂的经委领导批准可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一条 委卫计行政调解的程序是:
根据案情复杂和调解难易程度,卫计行政调解工作可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对于案情简单,当场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简易程序,委有关业务科室可当场制作《行政调解书》,并交付当事人。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应适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申请。卫计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由委有关业务责任科室依据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决定申请或同意进行行政调解时,应填写《行政调解申请书》或由委有关业务科室制作《口头行政调解笔录》。
(二)受理。卫计委有关业务责任科室收到当事人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制作《行政调解案件受理审批表》,并及时报送委行政调解办公室审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决定受理的,应向当事人送达《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和《行政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当事人送达《行政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及救济方式。当事人就同一争议事项向卫计委和其他行政部门同时提出行政调解申请书的,我委就职权范围内针对争议进行调解。
(三)调查。受理行政调解后,卫计委有关业务科室应及时就当事人双方的纠纷争议通过查阅资料、询问知情人、现场查看等方式开展调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析并归纳各方争议的焦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研究具体调解意见及方案,并及时制作《行政调解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遵循的程序及相关事项。当事人一方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调解的,视为其不同意调解,按自行撤销调解处理。
(四)调解。卫计委有关业务责任科室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当事人消除争议,并填写《行政调解笔录》力争达成调解协议。卫计委人关业务责任科室主持调解工作时,可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部门或社会力量参加调解;重大、复杂、群众关注度高的争议纠纷,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调解,保证行政调解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对争议纠纷基本事实有异议的,卫计委有关业务责任科室可采取听证、现场调查等方式调查取证。
(五)结案。调解达成协议的,卫计委有关业务科室应制作《行政调解书》;对在规定时限内达不成调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卫计委有关业务责任科室应当制作《终止行政调解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同时应依法作出处理或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方、诉讼等渠道解决。
(六)归档。卫计委有关业务责任科室进行行政调解应当制作调解文书,全面、客观记载调解过程。行政调解结案后,卫计委有关业务责任科室应当将调解文书统一送交委行政调解办公室归档编号,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对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案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同意后,当事人不履行争议调解书的,对方当事人可向司法部门提出诉讼请求。
第十三条 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在行政调解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委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行政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自然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民族、职业、电话、单位或住址、邮编、法人及组织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电话):
被申请人:
行政调解请求:
事实理由:
特申请对 予以调解。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口头申请行政调解笔录
申请人:(自然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民族、职业、电话、单位或住址、邮编、法人及组织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电话):
被申请人:
行政调解请求:
事实理由:
以上记录经本人核对与口述一致。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3
行政调解案件受理审批表
灌卫行调审字( ) 号
申 请 人 | 单位 或住址 | 联系电话 | |||
被申请人 | 单位 或住址 | 联系电话 | |||
责任科室 | 经办人 | 申请时间 | |||
纠纷或争议简要情况 | |||||
申请事项 及要求 | |||||
科室负责人 意 见 | |||||
调解办审核 意 见 | |||||
领导批示 | |||||
备 注 | |||||
附件4
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
灌卫行调受字( )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 (被申请人)对
(纠纷案由) 一案提出的行政调解申请书,已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并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机关决定予以受理。调解期间,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得采取过激行为,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地址:
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年 月 日
备注:此通知书一式 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本机关一份。
附件5
行政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当事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行政调解自愿选择权;
(二)陈述、申辩和质证权;
(三)委托代理权;
(四)无偿获得行政调解权;
(五)调解员选择权;
(六)申请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调解员回避权;
(七)公开或不公开行政调解选择权;
(八)行政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享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仲裁等权利。
二、当事人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调解纪律;
(二)如实陈述、申辩和质证,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全面履行生效的行政调解协议。
以上各项权利和义务内容,当事人已全部知悉并自愿遵守执行。
当事人:
年 月 日
备注:此告知书随受理通知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附件6
行政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
灌卫行调不受字( ) 号
:
你(单位)对 一案提出的行政调解申请,已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你提出的行政调解申请因 ,不符合行政调解受理条件,根据 之规定,请向 。
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年 月 日
备注:此通知一式二份。申请人一份,本机关一份。
附件7
行政调解通知书
灌卫调通字( ) 字
你与 因
一案,已于 年 月 日受理。请于 年 月 日 时到 参加调解。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年 月 日
备注:此通知一式 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本机关一份。
附件8
行政调解笔录
第 次调解
时间: 地点:
案由:
申请人(自然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单位或住址):
被申请人(自然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单位或住址):
其他参加人:
调解员: 与 关于
一案,经当事人 申请,并经(单位名称)审查,该纠纷涉及事项属本单位行政管理职权范围的事项,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员:现对当事人和代理人到场情况进行核对。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调解员:现在宣布纪律。当事人、参加人以及旁听人不得喧哗、吵闹、鼓掌;不准随意走动;不准有实施其他妨碍行政调解活动的行为;行政调解员有权制止任何影响调解进行的行为。
调解员:根据自愿调解的原则,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通过行政调解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调解员: 与 关于 纠纷一案,由(单位名称)进行调解。根据有关规定,在行政调解活动中,双方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1、行政调解自愿选择权;2、陈述、申辩和质证权;3、委托代理权;4、无偿获得行政调解权;5、调解员选择权;6、申请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调解员回避权;7、公开或不公开行政调解选择权;8、行政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享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仲裁等权利。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调解纪律;2、如实陈述、申辩和质证,不得提供虚假材料;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4、全面履行生效的行政调解协议。
调解员:当事人对上述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调解员:今天的行政调解活动,由行政调解员 、 主持,记录员 担任调解记录。双方当事人对行政调解员和记录员是否申请回避?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调解员:现在由双方当事人 及其代理人 陈述事实和理由。
调解员:
调解员:经过本机关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调解员:对以上协议内容,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调解员:本机关将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上述协议内容制作行政调解书,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如调解不成,调解员则宣布终结调解)
当事人(签名): ;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名): ; 年 月 日
调解员(签名): ; 年 月 日
参加人(签名): ;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 年 月 日
附件9
行政调解书
灌卫行调字( ) 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案由:
纠纷事实:
经本机关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当事人(签名): ;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名): ; 年 月 日
调解员(签名): ; 年 月 日
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年 月 日
备注:本调解书一式 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本机关一份。
附件10
行政调解终止决定书
灌卫行调字( ) 号
你(单位)与
关于
纠纷一案,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经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行政调解协议,本机关决定终止调解。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灌南县人民政府或连云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年 月 日
备注:本终结书一式 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本机关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