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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8954/2015-00034 信息分类: 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 卫生,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15-10-27
文号: 灌卫【2015】101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灌 卫〔2015〕101号关于成立灌南县卫生计生系统内审领导小组的通知各乡镇卫生院,委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系统内部管理和经济监督制度,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在卫生计生管理和廉政建设中的监督作用,根据灌审发〔2015〕11号、12号文件要求,出台《灌…

关于成立灌南县卫生计生系统内审领导小组的通知(原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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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 卫〔2015〕101号

关于成立灌南县卫生计生系统内审

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委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系统内部管理和经济监督制度,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在卫生计生管理和廉政建设中的监督作用,根据灌审发〔2015〕11号、12号文件要求,出台《灌南县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灌南县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见附件)。并经研究,决定成立灌南县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周达华  县卫计委主任

副组长:费新军  县卫计委副主任

成  员:吴学文  县卫计委财务科科长

浦汉勤  县卫计委审计科科长

汪  建  县卫计委审计科办事员

周文晶  县卫计委审计科办事员

委审计科具体负责全县乡镇卫生院及委直属单位内部审计的日常工作。

附件:1.灌南县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3.灌南县卫生计生系统财务收支审计操作办法

4.灌南县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5.灌南县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0月18日

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0月18日印发


附件1

灌南县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各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原卫生部令2006年第51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卫生计生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是指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直属及各乡镇医疗卫生单位。

县第一人民医院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开展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委直属及各乡镇医疗卫生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制定内部审计制度及工作计划;

(二)对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三)开展药品和医疗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工资分配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四)对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评审;

(五)对所属单位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进行评审;

(六)办理上级审计机构和单位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业务上接受县审计机关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参加审计机关或内审协会组织的活动,每年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八条 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审计机构报告。

第九条 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合作。对于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审计事项,根据业务的需要,报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 在审计管辖范围内,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预算、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及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相关单位基建、设备购置等相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四)抽查有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进行现场核查实物;

(五)对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经济活动有关资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审计项目实施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一般情况与问题,可以随时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交换意见和提出建议;

(四)审计终结,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10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机构将审计报告(修改后)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一并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五)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书的情况;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应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项目,应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单位应给予表彰。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机密的内部审计人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2

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部审计

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责任,根据相关审计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审计科为确保内部审计质量,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并运用的一系列政策和程序。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包括机构自我控制和项目自我控制。

第三条 机构自我质量控制主要是指审计科工作、审计人员配备、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工作实施、工作底稿复核、审计文书签发、重大事项请求、审计资料归档等全面的质量控制。

第四条 项目自我质量控制主要是指审计小组开展审计项目时,对确定项目小组成员、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审计方案、搜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意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实施后续审计、归依审计档案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五条 审计科在进行质量控制时应重点遵循4个原则:系统性、重点性、可行性、经济性。在项目实施时有效运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使所有审计事项都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

第二章  机构自我控制

第六条 审计科代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各乡镇卫生院及委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事项统一归审计科管理。

第七条 审计科应当要求并督促全体审计人员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条 审计科要确保审计人员达到并保持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为审计人员提供适当的专业培训机会。

第九条 审计科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分级督导制度,审计项目组长为一级督导责任人,审计科负责人为二级督导负责人。督导人员负有指导、监督和复核责任。

第十条 根据岗位分工和审计工作需要建立分级汇报制度,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审计项目组长、审计科负责人汇报,由审计科负责人根据事项的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审计科应当加强对委托审计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合理确定委托审计事项,选择信用好、专业能力强、认真负责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确保审计质量。

第十二条 审计科在接受审计业务时,应当考虑自身能力和独立性,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分析审计风险,必要时可向有关专家咨询。

第十三条 审计科应定期召开部门会议,进行政策和业务学习,同时对质量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对审计事项进行总结和评价,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质量控制制度,尽可能降低审计风险。

第十四条 审计通知书、项目工作方案由审计科负责人审批,审计报告、处理建议由审计科负责人审核后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审计科应自觉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积极利用外部力量,建立评价检查制度,加强对内部审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章  项目自我控制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贯穿于审计活动的全过程,具体包括以下5个方面的内容: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审计档案。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立项后,审计项目组长应当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制定可行的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的内容包括审计目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程序和实施方案等。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有针对性地搜集相关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等。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审计方案和程序,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必须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楚、结论明确。若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应向审计科负责人请求调整方案,并按调整后的方案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以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不应当发表审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编制审计报告。

1.编制审计报告必须以相关的、充分的和可靠的审计证据为依据。

2.审计报告的审核审批。

(1)审计报告经审计科负责人审核后,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2)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小组应当进行重新核实、研究,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

(3)审计项目组长应依照授权审批权限依次上报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项目组长在审核审计报告时,应召开审计小组会议,根据不同情况,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所应承担的审计责任

1.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对未执行必要审计程序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的审计责任

1.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对审计事项的定性和政策运用负责。

第二十五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搜集与审计项目相关的文件、工作底稿等资料,经审计科负责人复核后,按规定及时归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灌南县卫生计生系统财务收支审计操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卫生计生系统内部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保证审计人员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职责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原卫生部《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灌南县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卫生计生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计生系统内部是指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的各级各类公益性医疗卫生、计生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县卫计委财务审计科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或卫计委主要负责人的指派,对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各独立核算单位一定时期内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资产负债情况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五条 卫生计生系统内部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各医疗卫生、计生独立核算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2.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3.债权债务的管理;4.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5.国家各项财经法规、财经政策以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经济管理制度的执行;6.与单位财务收支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按要求向审计组提供以下资料:

1.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资料;2.财务会计核算资料及其相关的经济活动资料;3.经济决策资料,如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等;4.内部管理资料,如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等;5.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并承担约定责任。

第八条 县卫计委财务审计科每季度对全县乡镇卫生院开展一次常规财务收支审计。各乡镇卫生院应于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将会计凭证等相关资料报送财务审计室。财务审计科实施审计时应组成审计组,依据《内部审计准则》等相关制度,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第九条 财务审计科实施审计后,要提出审计报告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经审批后的审计报告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对需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的,应作出审计决定,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与审计报告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对因造成严重损失浪费或违法违纪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向作出审计决定的内部审计机构书面报告。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4

灌南县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人员

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规范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人员行为,根据原卫生部《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规定,特制定本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各项规定,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诚实地为卫生计生事业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卫生计生部门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妥善处理好与卫生计生部门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关系。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

附件5

灌南县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卫生机构根据单位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负责。医疗机构财务部门具体协调、组织本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第二章 预算控制

第四条 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分析、考核等管理制度。单位一切收入、支出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条 建立严格的预算编制制度。根据单位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预算。预算编制工作须由单位领导负责,财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分工合作。

第六条 预算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由上级预算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 医疗机构要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组织收入、安排支出,严格控制无预算支出。

第八条 年度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原因影响预算执行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研究预算执行中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确保年度预算的完成。建立预算执行绩效考评制度,并将其列入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目标管理内容。

第三章 收入控制

第十条 建立健全收入、价格、医疗预收款、票据、退费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合理设置岗位,确保提供服务与收取费用、价格管理与价格执行、收入票据保管与使用、办理退费与退费审批、收入稽核与收入经办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合理加强制约和监督。

第十一条 制定收入管理业务流程。明确收入、价格、票据、退费管理等环节的控制要求,重点控制门诊收入、住院结算收入。加强流程控制,防范收入流失,确保收入的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二条 各项收入的取得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开具统一规定的票据。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确认、核算收入。各项收入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科室和个人不得收取款项。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十三条 各类收入票据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人负责,明确票据的购买、印制、保管、领用、核销、遗失处理、清查、归档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设立票据登记簿进行详细记录,防止空白票据遗失、盗用。根据财政部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医疗收费票据存根原则上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四条 加强结算起止时间控制。各医疗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规定门诊收入、住院收入的每日、每月结算起止时间、及时准确核算收入、并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加强在院病人医药收入的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退费、费用减免管理制度。各项退费必须提供交费凭据、相关证明及完备的审批手续,并做好相关凭证的保存和归档工作。对发生费用减免事项的必须由被授权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单位领导批准后,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同时将减免情况报县卫计委财务科备案。。

第十六条 建立各项收入与票据存根的审查核对制度,确保收入真实完整。

第四章 支出控制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合理设置岗位,确保支出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执行与审核、审核与付款结算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加强制约和监督。建立重大支出集体决策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 各项支出要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核算支出。

第十九条 加强支出的审核控制。完善支出凭证控制手续和核算控制制度,及时编制支出凭证,保证核算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购进实物的支出应由经办人和实物接收人签字,除水电费、电话费外,其余消耗性费用支出一般由两名以上经办人员(含两名)签字确认。大宗资产购进应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第二十条 加强成本核算与管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支出,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效益。

第五章 货币资金控制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落实货币资金业务办理和稽核岗位责任制,确保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和监督。出纳不得兼任稽核、票据管理、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医疗机构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要有计划地进行培训和岗位轮换。收费员须持证上岗、且具备熟练操作计算机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货币资金业务授权批准制度。明确被授权人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员按照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否则财务人员可拒绝办理。

第二十四条 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收入业务。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开具收款票据,保证货币资金及时、完整入账。

第二十五条 货币资金支付必须严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支付申请。用款时应当提交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依据;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审核。财务审核人员负责对批准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合规;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收款单位是否妥当等,经审核无误后签章;

(四)支付结算。出纳人员根据签章齐全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并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现金的收支业务。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实行现金库存限额管理,超过限额的部分,必须当日送存银行并及时入账,不得坐支。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严禁出借银行账户。

第二十八条 加强银行存款对账控制。由出纳和出纳以外的财会人员每月共同核对一次银行账户,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调节不符、长期未达的账项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查明原因。

第二十九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签的管理。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专用章必须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要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因特殊原因需他人暂时保管的必须有登记记录。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三十条 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现金业务的管理与控制。出纳人员每日要登记日记账、核对库存现金、编制货币资金日报表,做到日清月结。

第三十二条 建立货币资金盘点核查制度。随机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相符。不定期抽查库存现金、门诊和住院备用金,保证货币资金账账、账款相符,并做好各项抽查记录。

第六章 药品及库存物资控制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药品(基本药物)及库存物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权限,确保请购与审批、询价与确定供应商、合同订立与审核、采购与验收、采购验收与会计记录、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加强制约和监督。医疗机构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一人办理药品及库存物资业务的全过程。

第三十四条 制定科学规范的药品及库存物资管理流程。明确计划编制、审批、取得、验收入库、付款、仓储保管、领用发出与处置等环节的控制要求,设置相应凭证,完备请购手续、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核对工作,确保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十五条 建立药品及库存物资请购审批制度。授予归口管理部门相应的请购权,明确其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审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加强药品及库存物资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批准的授权职责权限,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

第三十七条 健全药品及库存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基本药物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实行统一集中采购,医用耗材通过中标单位统一集中采购。因配送企业无法配送或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和耗材,由单位提出书面采购申请,报委基层办审批后方可采购。验收入账的药品耗材必须加盖“灌南县卫计委药械集中采购专用章”,未加盖“灌南县卫计委药械集中采购专用章”的一律不得付款。

第三十八条 根据药品及库存物资的用量和性质,加强安全库存量与储备定额管理,根据供应情况及业务需求确定批量采购或零星采购:

(一)确定安全存量,实行储备定额计划控制;

(二)加强采购量的控制与监督,确定经济采购量;

(三)批量采购由采购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监督部门及使用部门共同参与,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切实降低采购成本;

(四)小额零星采购由经授权的部门对价格、质量、供应商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查、筛选,按规定审批。

第三十九条 加强药品及库存物资验收入库管理。根据验收入库制度和经批准的合同等采购文件,组织验收人员对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及时入库;所有药品及库存物资必须经过验收入库才能领用;不经验收入库,一律不准办理资金结算。

第四十条 加强药品及库存物资核对管理。财务部门要根据审核无误的验收入库手续、批准的计划、合同协议、发票等相关证明及时记账;每月与归口管理部门核对账目,保证账账、账实相符。加强毒、麻、贵重药品及高值耗材的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记录。

第四十一条 药品及库存物资的储存与保管要实行限制接触控制。指定专人负责领用,制定领用限额或定额;建立高值耗材的领、用、存辅助账。

第四十二条 健全药品及库存物资缺损、报废、失效控制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盘点制度,库房原则上每月盘点一次,每年盘点不得少于四次。药品及库存物资盘点时,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要派员监盘,对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上报处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控制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合理设置岗位,确保购建计划编制与审批、验收取得与款项支付、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加强制约和监督。医疗机构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一人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全过程。

第四十四条 制定固定资产管理业务流程。明确取得、验收、使用、保管、处置等环节的控制要求,设置相应账卡,如实记录。

第四十五条 建立固定资产购建论证制度。按照规模适度、科学决策的原则,加强立项、预算、调整、审批、执行等环节的控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按照准入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十六条 加强固定资产购建控制。固定资产购建实行报批制度,由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审计监督部门及专业人员等共同参与。达到招标标准的必须实行招标采购,未达招标标准的应实行询价制度,确保购建过程公开透明,降低购建成本,保证购建质量。

第四十七条 加强固定资产验收控制和三级账卡制度。取得固定资产要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严格验收,验收人员应在相关单据上签字,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及时办理结算,登记固定资产账卡。财务部门设置固定资产总分类账,控制固定资产总额;资产管理部门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数量、金额核算,同时按设备品名记载使用部门配置情况;使用部门在办理固定资产领用、调拨、报损手续时,由资产管理部门会计在登记卡上记录财产增减情况,并在本部门建立相应的数量台账。财务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定期进行核对,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四十八条 建立固定资产维修保养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并作好详细记录。严格控制固定资产维修保养费用。

第四十九条 加强固定资产使用变动控制。固定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必须按照管理权限逐级报批后执行。固定资产存放地点、使用部门发生变动应按审批程序报批,由归口管理部门填制使用情况变动表,并注明原因。

第五十条 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制度。明确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损、报废等)的标准和程序,大型医疗设备的报废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鉴定,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报批后执行。

第五十一条 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明确清查盘点的范围、组织程序和期限,年度终了前,需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

第八章 工程(维修)项目控制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工程(维修)项目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合理设置岗位,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加强制约和监督。医疗机构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一人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全过程。

第五十三条 建立工程(维修)项目相关业务授权批准制度。明确被授权人的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及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

第五十四条 制定工程(维修)项目业务流程。明确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加强工程建设中的项目变更、经济签证的管理工作,并设置相应的记录和凭证,如实记载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工程项目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五十五条 加强工程(维修)项目决策控制。要按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要求,采取专家评审、民主评议、结果公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有关各方意见,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完整性、项目决策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实行集体决策。决策过程要有完整的书面记录。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工程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五十六条 建立工程(维修)项目概预算控制制度。严格审查概预算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和定额套用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第五十七条 加强工程(维修)项目质量控制。工程(维修)项目要建立健全法人负责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工程合同管理制,建立健全工程廉政管理制度和大型工程跟踪审计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第五十八条 建立工程(维修)项目价款支付控制制度。严格按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工程(维修)项目价款支付时,必须取得收款方合法票据,支付工程项目价款一律采用银行结算,严禁用现金支付工程项目价款。明确价款支付的审批权限、支付条件和会计核算程序。对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金额发生变动的,相关部门必须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资料,经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按审批程序报批后支付价款。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竣工审计前不得全额预付工程项目资金。

第五十九条 建立竣工决算控制制度。严格执行竣工清理、竣工决算、竣工审计、竣工验收的规定,确保竣工决算真实、完整、及时。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资产验收和移交,不得支付后续资金。

(一)竣工清理。应按照竣工清理规定,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器具等,应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任何人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竣工验收的依据主要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确认文件和调整文件,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调整文件,土地使用证,施工图纸,设备出厂合格证,技术说明书,开工报告,设计变更文件和资料,工程承包合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文件,工程价款结算资料,现行的施工建设技术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等。

(三)竣工决算。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应做到报表内容齐全、数字真实、说明清楚。各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工作。

(四)竣工审计。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将工程项目竣工决算书送至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决算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按照合同的约定与承包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第九章 债权和债务控制

第六十七条 建立健全债权和债务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合理设置岗位,确保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出纳与会计记录、业务经办与审批、总账与明细账核算、审查与记录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加强制约和监督。医疗机构不得由一人办理债权或债务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十八条 加强债权控制。明确债权审批权限,健全审批手续,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大额债权必须要有保全措施。建立清欠核对报告制度,定期清理,并进行债权账龄分析,采取函证、对账等形式加强催收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将债权情况编制报表向医疗机构领导报告。

第六十九条 建立健全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备用金的催收、清理制度,严格审批,及时清理。

第七十条 建立健全病人预交住院金、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医疗欠费管理控制制度。

(一)每日进行住院结算凭证、住院结算日报表和在院病人医药费明细账的核对;

(二)每月核对预收医疗款的结算情况;

(三)加强应收医疗款的控制与管理,健全催收款机制,欠费核销按规定报批。

第七十一条 加强债务控制。要充分考虑资产总额及构成、还款能力、对医疗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等因素,严格控制借债规模。大额债务发生必须经领导集体决策,审批人必须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审批。

第七十二条 建立债务授权审批、合同、付款和清理结算的控制制度。定期进行债务清理,编制债务账龄分析报告,及时清偿债务,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十章 财务电子信息化控制

第七十三条 建立健全财务电子信息化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应用专门的授权模块,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软件开发与系统操作、系统操作与维护、档案保管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和监督。

第七十四条 财务电子信息系统凡涉及到资金管理、物资管理、收入、成本费用等部分,其功能、业务流程、操作授权、数据结构和数据校验等方面必须符合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的要求。

第七十五条 门诊收费和住院收费系统必须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

(一)实时监控收款员收款、交款情况;

(二)提供至少两种不同的方式统计数据;

(三)系统自动生成的日报表不得手工修改;

(四)预交款结算校验;

(五)票据稽核管理;

(六)欠费管理;

(七)价格管理;

(八)退款管理。

第七十六条 加强财务电子信息系统的应用控制。建立用户操作管理、上机守则、操作规程及上机记录制度。加强对操作员的控制,实行操作授权,严禁未经授权操作数据库。数据录入和审核不得由同一人完成。监控数据处理过程中各项操作的次序控制,数据防错、纠错有效性控制,修改权限和修改痕迹控制,确保数据输入、处理、输出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七十七条 加强数据、程序及网络安全控制。设置和使用等级口令密码控制,建全加密操作日志管理,操作员口令和操作日志加密存储,加强数据存储、备份与处理等环节的有效控制,做到任何情况下数据不丢失、不损坏、不泄漏、不被非法侵入;加强接触控制,定期监测病毒,保证程序不被修改、损坏,不被病毒感染;采用数据保密、访问控制、认证及网络接入口保密等方法,确保信息在内部网络和外部网络传输的安全。

第七十八条 建立财务电子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文件储存与保管控制。数据要及时双备份,专人保管,并存放在安全可靠的不同地点。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九条 建立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制度。由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指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财务会计内部财务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确保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八十条 医疗机构可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实施进行评价,并对财务会计内部控制中的重大缺陷提出书面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八十一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各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十二条 建立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问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医疗机构不按本规定要求制定本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要限期整改;

(二)医疗机构违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限期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三)医疗机构违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违反财经法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