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发改投资发〔2015〕96号
关于连云港民心置业有限公司
新建申城名贵苑房地产四期项目核准的批复
连云港民心置业有限公司:
你们报来关于新建申城名贵苑房地产四期项目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新建申城名贵苑房地产四期项目。
二、项目编码:2015320724FG0083。
三、建设地点位于鹏程西路南侧、泰州南路东侧。
四、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建设10栋楼房,以及管网、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总用地面积29.2亩,总建筑面积44351平方米。
五、项目总投资为9000万元。
六、该项目为依法必招项目,必须依法招标。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项目名称为鹏程西路南侧地块的灌南县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及红线图、受让人为连云港民心置业有限公司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时间:2010年1月5日)、关于对连云港民心置业有限公司新建申城名贵苑房地产四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审批时间:2009年11月30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项目名称:申城名贵苑房地产四期项目)。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九、请连云港民心置业有限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相关城乡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十、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9月11日
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9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