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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770/2015-00071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张店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5-10-15
文号: 张政发〔2015〕45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各村(居),镇各有关单位: 《张店镇2015年秋季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张店镇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0日 张店镇…

关于印发《张店镇2015年秋季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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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镇各有关单位:

《张店镇2015年秋季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张店镇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0

张店镇2015年秋季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

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提高行政执行力,扎实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开展,逐步形成综禁工作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化,确保实现全面禁烧的工作目标,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各村(居)、包村三套班领导、包村干部及包村其他人员。

第三条:考核内容。

1、强化组织领导(5分)。成立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工作机构,并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体系,签订责任书。

2、加强村民自治(5分)。根据法定程序和镇政府统一布置修改村规民约,规范率100%,提高村民自觉性,机手承诺书签定达100%

3、加大宣传力度(5分)。制定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宣传工作方案,利用宣传车,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广播等形式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4、严禁焚烧乱抛(35分)。

1)辖区内实现全面禁烧(20分)。国家及省通报卫星火点经核查属实的,有一处扣20分;省、市督查组巡查发现火点或有焚烧痕迹田块(过火面积超过200平方米),有一处扣15分;县督查组巡查发现火点或有焚烧痕迹田块(过火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有一处扣4分;相关村接到通知10分钟内无人赴现场处置的,有一次扣2分。以上分数扣完为止,被扣分火点不重复计算。镇督查组巡查发现火点,10分钟内村无人赴现场处置的,有一次扣三套班领导、包村干部、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保证金各100元。

2)辖区内无秸秆抛入水体现象(5分)。被县级以上督查组巡查发现秸秆抛入水体的,根据面积大小有一处扣1-2分;相关村接到通知10分钟内无人赴现场处置的,有一次扣2分。以上分数扣完为止。

3)监管防控有力(10分)。在田间地头实行24小时驻点值守,对进入监管田块可疑人员及时进行控制(5分),重点地段无人值守的发现一次扣1分;村应急队伍配足灭火工具,积极开展巡查应急,实施有效扑救(5分),工具未配备或未正常开展巡查的发现一次扣1分。以上分数扣完为止。

5、推进秸秆还田、离田(30分)。完成还田规划得15分,低于10个百分点扣1分;秸秆还田后,有秸秆离田或焚烧现象的有一处扣3分,扣完为止。完成离田规划得15分,各村必须根据需要设置秸秆临时堆放点,原则上每500亩离田面积设置一个堆放点,每个堆放点面积在5亩左右,并设立醒目标志牌,明确专人看管的得5分;在规定时间内达到“三清”标准,并通过县验收的得10分,如发现田间地头、沟渠、路边有秸秆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

6、完善应急处置(5)。一旦发生火情,迅速组织扑灭,确保不因大面积焚烧秸秆引起大气污染事故,不因秸秆抛河引起水源污染事故。

7、确保道路畅通(10分)。严禁在道路上打谷晒场,堆放秸秆,保持道路清洁。

8、及时上报信息(5分)。按时上报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开展情况及资料。

第四条:实行保证金制度。各村交纳保证金5000元。镇包村干部每人交保证金2000元,村第一书记每人交保证金2000元,五个职能组组长每人2000元(兼职不重复交),其他工作人员每人500元,工作达标的全额退还保证金并给予奖励。

第五条:惩罚事项

1.严惩“第一把火”。出现省市县通报的全县第一处秸秆焚烧火点村,对镇村负责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出现上述“第一把火”的村,扣除全部保证金,取消火点所在村各项秸秆综禁工作奖补资金,并追究所在村镇分片包村三套班子领导、包村干部、村支两委负责人责任。

2.重罚“区域失控”。凡是出现省市县通报的非“第一把火”的,出现秸秆焚烧200平方米以上面积的,出现3处以上火点的,同一区域出现2次以上火点的,出现因秸秆焚烧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给予全镇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扣除全部保证金,并追究所在村镇分片包村三套班子领导包村干部责任及所在村支两委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考核办法。考核根据上级反馈情况及镇巡查组巡查记录进行评比。

第七条:政府对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考核优秀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成绩显著的个人予以奖励;对因秸秆抛河引起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因大面积焚烧引起大气污染事故的,取消评先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条:各村(居)及包村责任人要按上级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考核办法,确保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万无一失。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镇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张店镇2015年秋季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村级奖惩方案

                               

                                    张店镇人民政府

2015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