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司发〔2015〕35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司法局机关干部挂职基层
司法所指导员的考核细则(试行)》的
通 知
各基层司法所,局机关各科处室(中心):
《灌南县司法局机关干部挂职基层司法所指导员的考核细则(试行)》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灌南县司法局
2015年8月21日
灌南县司法局机关干部挂职基层司法所
指导员的考核细则(试行)
为促进机关干部挂职兼任基层司法所指导员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如下考核细则:
一、考核对象
参加挂职兼任基层司法所指导员的11名同志。
二、考核内容及分值
(一)综合目标考核成绩(65分)
根据挂职的司法所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所得总分折算成65分后记入个人总分。
(二)出勤情况(20分)
挂职指导员实行非常驻形式,即与原科处室工作不脱钩,根据工作需要到挂职司法所开展工作。但每月至少到挂职所工作3次及以上。各挂职指导员到基层所工作时,要向局办公室通报,并在基层所进行指纹考勤,否则视为未到岗(如果工作日在局机关及基层所考勤机上均未按指纹的,按旷工进行处理)。每月到挂职所工作3次的记20分。否则,每少一次扣1分;平均每增加1次加0.5分,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三)调查研究(10分)
每年年底前完成调研分析报告1篇的得6分,没有完成的不得分;如在国家、省、市级媒体上发表的,每篇分别加10分、4分、2分。年度收集并书面提供基层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建议、意见或对公共法律服务、法治宣传需求情况4条以上的得4分,每少1条扣1分;如被县局采纳的建议意见,在2分内酌情加分。
(四)基层司法所评议(5分)
年度考核时,由基层司法所组织所内人员对挂职人员进行评议。评议分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档,分别记5分、4分、2分。
(五)加分项目
对挂职的基层司法所加强队伍建设、公共法律服务、社区矫正和党的建设等工作上做出积极努力,并获得上级表彰或召开现场会的,按国家、省、市、县表彰,一次分别加10分、6分、3分、1分;召开现场会的加分上浮50﹪。工作经验做法在媒体上刊载推广的,按国家及省、市、县级,每次分别加10分、5分、2分、0.5分。
三、考核方式及标准
1、实行年度一次性考核,考核由县局政工科牵头负责,局办公室和基层科等科室配合,共同负责督查考核工作。
2、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根据年度考核得分高低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分别按30%比例为优秀、良好等次,40%比例为一般等次进行评定。
3、每个考核项目的得分、扣分,以及加分项目都必须以相关记录、证书、文件或现场形象等为依据。
四、考核结果应用
1、考核分值将按年度公务员考核分值的10﹪记入总分(对挂职人员原目标考核成绩及民主测评占比分别减少5个百分点,未挂职的人员不变),并对被考核优秀的同志优先考虑优秀格次,同时对考核优秀的挂职指导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为一般等次的人员,原则上取消综合评优资格,其中对得分率低于60﹪的挂职人员实行年度评优一票否决。
2、对在挂职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规定等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并严肃追责。
五、实施时间
本考核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其中到挂职基层所的出勤情况从8月1日起执行。
抄送:市司法局,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
灌南县司法局办公室 2015年8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