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发改投资发〔2015〕109号
关于灌南县公安局改扩建县拘留所业务用房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灌南县公安局:
你们报来的关于灌南县公安局改扩建县拘留所业务用房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们改扩建县拘留所业务用房项目。
二、项目编码:2015320724FG0092。
三、项目建设地点及主要建设内容:该项目拟建设在灌南县鹏程南路东侧(县看守所院内);改扩建现有业务用房,总建筑面积约791.6平方米,占地面积约1931.57平方米。
四、该项目总投资约261万元。
五、项目法人代表:颜景硕。
六、该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投标工作。
七、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该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向我委申请竣工验收。
八、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二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16日
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