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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084/2015-00068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工业、交通,其他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交通运输局 发文日期: 2015-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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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江苏省汽车租赁经营行政许可规范

江苏省汽车租赁经营行政许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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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租赁经营行政许可工作,促进汽车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汽车租赁经营管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汽车租赁经营行政许可工作和汽车租赁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汽车租赁经营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连锁经营。
第六条  申请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公司设立地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租赁车辆应当由申请人自有,且符合国家标准、经检测合格的9座以下小型客车,数量在10辆以上;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面积最小不少于20平方米;
(四)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面积至少可供一次性停放2辆租赁车辆;
(五)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车辆机务安全管理人员、租赁业务人员等,人数至少为2人;
(六)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汽车租赁经营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己聘用人员清单;
(三)租赁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企业经营场所、停车场地的平面图、产权证明及其复印件,或者提供使用证明、租用合同及其复印件;
(四)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车辆安全管理、承租人核查和安全告知等内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汽车租赁业务操作规程、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及应急预案文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件副本;分公司设立地在设区的市城区范围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领取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件副本,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汽车租赁经营分公司申请表》(附件2);
(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件正本及其复印件,分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分公司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分公司人员清单;
(四)分公司经营场所、停车场地的平面图、产权证明及其复印件,或者提供使用证明、租用合同及其复印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汽车租赁经营行政许可的受理、决定、发证以及变更、注销、撤销等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从事汽车租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第十一条  非本省汽车租赁经营者申请在本省设立汽车租赁经营分公司的,应当具备本规范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向分公司设立地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的材料。
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准予从事汽车租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并向其分公司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第十二条  申请配发租赁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应当向车籍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车籍地在设区的市城区范围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租赁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申请表》(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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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
(四)车辆照片二张(附电子照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汽车租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汽车租赁经营者和租赁车辆的许可信息抄报同级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汽车租赁经营者许可档案,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的,由其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擅自增设许可事项、条件、提交材料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办理行政许可的;
(三)超过法定时限办理行政许可的;
(四)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七条  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件的名称、编号规则、样式、内容、填写规格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