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林业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连云港至镇江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基础〔2014〕2227号)和《中国铁路总公司、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连云港至镇江铁路初步设计的批复》(铁总办函〔2015〕445号)的文件精神,我县拟建设连云港至镇江铁路工程。
该铁路建设项目北起我县张店镇腰庄村,南至我县新安镇硕项村,在我县境内全长约21.5千米,宽18米,拟永久使用我县林地面积0.8222公顷。按地类分为:有林地0.8222公顷,其中:防护林地0.8222公顷;按权属分为:集体林地0.5276公顷,国有林地0.2946。
工程建设使用林地需采伐林木蓄积91立方米,全部为人工林蓄积。优势树种为杨树。
工程建设单位依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连云港市征地补偿暂行规定》(连政规发[2011]10号)等有关规定,就林木补偿费、林地及安置补偿费签订了补偿协议。用地单位已按照《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了森林植被恢复费6.5776万元,付给被用地单位林木补偿费12万元,林地及安置补偿费100.1万元,共计118.6776万元。
工程拟使用我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的三级保护林地面积为0.8222公顷。
该工程建设拟使用林地区域森林植被为杨树人工树种,使用林地面积占全县森林资源份额极小,对当地森林资源影响甚微。项目实施区域海拔较低,地势平坦,人为活动频繁,项目拟使用林地区域内无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无古树名木存在,对当地野生动植物影响较小。该工程不存在未批先占现象。
该工程使用林地情况已在被用地单位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无意见反映。
该工程建设使用林地基本符合使用林地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材料呈上。
特此请示,请审核。
灌南县林业局
201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