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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260/2015-00584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林业,其他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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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森林植物检疫证核发发办事指南解读 1、申请受理机构: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2、申请决定机关:县林业局3、申报材料名称: (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2)省际间调运森林植物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的,调入地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或其委托的森林植物机构出具的《…

森林植物检疫证核发发办事指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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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物检疫证核发发办事指南解读

 

1、申请受理机构: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2、申请决定机关:县林业局

3、申报材料名称:

  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省际间调运森林植物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的,调入地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或其委托的森林植物机构出具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3)已取得的且为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4)松属苗木、木材及其加工品申请检疫的,需提供具体树种名称、产地证明、加工品规格等资料;

5)产于松材线虫病疫区的松属木材及其加工品,需提供除害处理证明,包括处理企业名称,处理方法等。

4、办理程序:

  1)材料齐全后受理;

  2进一步核实审查材料,现场检疫、核实申请运输的木材数量、种类与实际是否相符

  3符合要求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不符合要求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当场送达并告知理由

5、法定期限:7天,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6、收费项目名称、标准:

植物检疫费;

①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按货值的0.8%收取。收费起点额0.5元;

②林木种子按货值的0.2%收取。收费起点额0.5元;

③木材按货值的0.2%收取。收费起点额1.0元;

④药材按货值的0.5%收取。收费起点额1.0元;

⑤果品按货值的0.1%收取。收费起点额1.0元;

⑥盆景按货值的1.0%收取。收费起点额1.0元;

⑦竹类及其产品按货值的0.2%收取。收费起点额1.0元。

7、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6号);苏农林[94]68号、苏财农[1994]164号。

8、咨询电话:83960102

   窗口电话:8092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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