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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260/2015-00460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工商,其他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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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公司、分公司办照指南解读 一、申请受理机构:县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二、申请决定机关: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三、申报材料: 【一】公司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

公司、分公司办照指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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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公司办照指南解读

    一、申请受理机构:县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二、申请决定机关: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申报材料:

    【一】公司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

设立监事会的,应当提交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明。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江苏工商网(http://www.jsgsj.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

设立监事会的,应当提交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明。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 自然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承诺书》。

    【三】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四、办事程序:

(1)材料齐全后受理;

(2)材料审查;

(3)三日提出材料完善意见;

 (4)核发营业执照。

    五、法定时限:20天,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项目名称、标准:公司设立登记费标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设立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50元。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开业注册登记费为300元。;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七、收费依据: [1992]价费字414号、计价费[1998]1077号、计价格[1998]1707号、苏价费[1999]453号、苏价费[2004]468号、苏财综[2011]14号、苏财综[2011]79号、苏财综[1999]262号、苏价费[2003]216号、苏价费[2006]46号。

    八、咨询电话:0518-83896011

              窗口电话:0518-80925159

    注册科电话:0518-83896105

附件:企业设立登记行政许可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