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由本人申请或村民代表提议。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2、村委会评议
召开村民委员会会议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
3、村级公示
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认为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并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乡镇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5、审批
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农村五保审批程序流程图/upload/201512/16/20689920760851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