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已故在乡老复员军人或残疾军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火化证,村(居)乡镇证实夫妻关系证明、无固定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2、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进行公示7天以上。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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