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申请。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和户口簿、退伍军人证、退伍军人登记表、军队医院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村(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生活状况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未就业和未享受社保待遇证明或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凭证或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关协议、四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申请人签写的《承诺书》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把关。乡镇民政部门负责材料的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审批表》,乡镇民政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在集中办理时间段内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对乡镇民政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将《审批表》和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市级民政部门。
3、审批备案。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县级民政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对检查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且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同时将《优抚对象档案信息录入申请表》、所录入的电子数据及有关材料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