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由企业向县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以下材料:①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表;②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③适合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④企业与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⑤企业在职职工花名册;⑥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⑦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⑧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⑨残疾人职工工种安排表及残疾人职工岗位说明书;⑩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说明书。
2、审查、审核
县民政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认定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民政部门审核。
3、审批
市民政部门收到县民政部门报送的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对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予以认定,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对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对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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