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农村敬老院中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各机构负责向所属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3、审批
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自审批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程序流程图/upload/201512/16/545805932617882.doc| 索引号: | 014309260/2015-00410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社会福利,其他 |
| 发布机构: | 灌南县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5-09-17 |
| 文号: | 无 | 关键字: | |
| 内容概述: | 1、申请农村敬老院中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各机构负责向所属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 | ||
1、申请
农村敬老院中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各机构负责向所属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3、审批
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自审批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程序流程图/upload/201512/16/54580593261788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