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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10093/2015-00031 信息分类: 其他, 其他,其他
发布机构: 灌南县行政审批局 发文日期: 201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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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一、申请受理机构:县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二、申请决定机关:灌南工商局三、申报材料:【一】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

非公司制企业及营业登记企业办照指南(原灌南县行政审批局(政务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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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受理机构:县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二、申请决定机关:灌南工商局

三、申报材料:

【一】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登记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本省范围内的无需提交)。

【二】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资金数额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4、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7、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四、办事程序:

1)材料齐全后受理;

2)材料审查;

3)三日内提出材料完善意见;

 4)核发营业执照。

五、法定时限:20天,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项目名称、标准:企业法人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0000万元(不含10000万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50元。自201311日起停止收取,免征期自201311日至20131231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开业注册登记费为300元。;201311日起停止收取,免征期自201311日至20131231日。

七、收费依据: [1992]价费字414号、计价费[1998]1077号、计价格[1998]1707号、苏价费[1999]453号、苏价费[2004]468号、苏财综[2011]14号、苏财综[2011]79号、苏财综[1999]262号、苏价费[2003]216号、苏价费[2006]46号。

八、咨询电话:0518-83896011

      窗口电话:0518-83896011

注册科电话:0518-83896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