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粮发〔2015〕19号
关于转发《灌南县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下属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现将《关于印发〈灌南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灌财发〔2015〕6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本局实际,就局机关差旅费报销审批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审核程序
(1)出差人员离开常驻地出差前1个工作日内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初核后,报科室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出差。
(2)在县内需下乡实施市场监督、粮食质量监管、例行检查等工作内容的须由科室提前1个工作日列出下乡工作计划,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初核后,报科室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出差。
二、结算办法
(1)差旅费报销时须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票据等有关凭证。
(2)相关差旅费票据经科室负责人初核、财务科负责人复核、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入账。科室负责人初核时应对照公务出差审批单及出差人实际出差情况进行初核,财务科负责人复核时应当严格按县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复核差旅费项目明细的填写和列支情况,出差人员和审批人应确保票据真实,来源规范,应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负责。
(3)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应用公务卡结算,未经公务卡结算的应出具合理航线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4)多人出差的原则由一个人集中报销。出差费用一般由个人先行垫付,需要预交现金的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借款手续。出差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
三、费用标准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在对应享受的出差标准补贴范围内报销差旅费用,具体费用包干明细见《关于印发〈灌南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灌财发〔2015〕66号)(附件1)。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四、其他事宜
(1)严格控制出差天数和人数,严禁无实质内容和无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2)单位安排公务用车的出差人员,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或城市间交通费用。
(3)夏秋两季粮食集中收购期间,经局统一安排在库点协助工作的,可根据情况制定收购期间费用标准。具体标准由局长办公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后决定,但原则上不超过差旅费相关规定限额标准。未制定收购期间费用标准的,出差补助标准可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4)出差人员离开常驻地参加学习、会议、培训,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期间的食宿费用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开支的,所在单位不予报销。往返上述地点的差旅费用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5)对未经批准的出差、学习、培训活动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6)公务活动期间,出差人应当自行就餐,接待方安排就餐活动的应当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并由其出具收取证明,否则不予补助。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住宿费发票或单位领导批准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
(7)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印发〈灌南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灌财发〔2015〕6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8)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局下属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关于印发《灌南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灌财发〔2015〕66号)
2、差旅费报销单
3、公务出差审批单
灌南县粮食局
2015年12月18日
灌财发〔2015〕66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决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参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了《灌南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灌南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2.灌南县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3.公务出差审批表
4.差旅费报销单
灌南县财政局
2015年11月12日
附件1:
灌南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江苏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和《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乡两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事业单位以及驻灌部省市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县财政局以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为基础,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如遇出差处置突发事件、处理特别紧急公务等特殊情况,没有相应等级交通工具可选择时,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乘坐上一等级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 宿 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 地区 金额 级别 | 本 市 | 市 外 | ||
市区 | 县城 | 乡镇 | ||
厅级及相当职级人 员 | 490 | 详见附件2 | ||
其余人员 | 340 | 200 | 100 | |
县城工作人员到本县乡镇、园区出差,乡镇、园区工作人员到本县县城出差,不予报销住宿费(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
地区
级别
金额
| 本 市 | 市 外 | ||
市区 | 县城 | 乡镇 | ||
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 100 | 详见附件2 | ||
其余人员 | 100 | 80 | 60 | |
县城工作人员到本县乡镇、园区出差,如乡镇、园区安排就餐,单位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乡镇、园区工作人员到本县县城出差,具体标准由各乡镇、园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不得超过限额标准。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就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除按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况外,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其出具收取证明。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
级别
金额
地区
| 本 市 | 市 外 | ||
市区 | 县城 | 乡镇 | ||
厅级及相当职级员 | 80 | 80 | ||
其余人员 | 80 | 40 | 20 | |
乡镇、园区工作人员到本县县城出差,具体标准由各乡镇、园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不得超过限额标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除按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况外,应自行支付交通费用并收取相关凭据。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多人出差原则上由一人集中统一报销。差旅费报销时必须提供出差审批单(见附件3,无此审批单不得报销)、差旅费报销单(见附件4)、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灌南县县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各项开支,未按照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项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既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又无住宿费发票的,可凭单位公务出差审批表报销。驾驶员视同出差人员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建立健全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强化经费预算约束,严格控制差旅费规模。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规,内容真实完整。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县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县内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费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现象;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予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九条 按照组织安排,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回原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享受探亲假的职工探亲时发生的费用按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17日发布的《印发<灌南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灌财发〔1996〕3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县级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差旅费具体管理办法,标准不得高于本办法规定的限额标准。
附件2:
灌南县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省份 | 住宿费标准 | 伙食补助费标准 | |
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 其他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 ||
北 京 | 500 | 350 | 100 |
天 津 | 450 | 320 | 100 |
河 北 | 450 | 310 | 100 |
山 西 | 480 | 310 | 100 |
内蒙古 | 460 | 320 | 100 |
辽 宁 | 480 | 330 | 100 |
大 连 大连 | 490 | 340 | 100 |
吉 林 | 450 | 310 | 100 |
黑龙江 | 450 | 310 | 100 |
上 海 | 500 | 350 | 100 |
江 苏 | 490 | 340 | 100 |
浙 江 | 490 | 340 | 100 |
宁 波 宁波 | 450 | 330 | 100 |
安 徽 | 460 | 310 | 100 |
福 建 | 480 | 330 | 100 |
厦 门 厦门 | 490 | 340 | 100 |
江 西 | 470 | 320 | 100 |
山 东 | 480 | 330 | 100 |
青 岛 青岛 | 490 | 340 | 100 |
河 南 | 480 | 330 | 100 |
湖 北 | 480 | 320 | 100 |
湖 南 | 450 | 330 | 100 |
广 东 | 490 | 340 | 100 |
深 圳 深圳 | 500 | 350 | 100 |
广 西 | 470 | 330 | 100 |
海 南 | 500 | 350 | 100 |
重 庆 | 480 | 330 | 100 |
贵 州 | 470 | 320 | 100 |
云 南 | 480 | 330 | 100 |
西 藏 | 500 | 350 | 120 |
陕 西 | 460 | 320 | 100 |
甘 肃 | 470 | 330 | 100 |
青 海 | 500 | 350 | 120 |
宁 夏 | 470 | 330 | 100 |
新 疆 | 480 | 340 | 120 |
附件3:
公务出差审批单
填报科室:
申请人 |
| 填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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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 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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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时间和目的地 |
_____年___ 月___日至_____ 年____月____日,共计 天。
目的地: | ||
科室审批 意见 |
签字: 日期: | ||
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
签字: 日期: | ||
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 |
签字: 日期: | ||
注:报销时请提交此单,无此审批单不予报销。
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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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 旅 费 报 销 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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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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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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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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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人姓名 |
| 附 | ||||||||||||||
出差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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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及地点 | 人数 | 天数 | 城市间 | 住宿费 | 伙食补助费 | 市内交通费 | 其他 | 金额 | ||||||||
月 | 日 | 地点 | 月 | 日 | 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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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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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金额(大写): ¥: | ||||||||||||||||
领导审批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报销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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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 旅 费 报 销 单 | |||||||||||||
报销日期: 年 月 日 | |||||||||||||
部门: 单位:元 | |||||||||||||
出差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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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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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及地点 | 人数 | 天数 | 城市间 交通费 | 住宿费 | 伙食补助费 | 市内交通费 | 其他 | 金额 小计 | |||||
月 | 日 | 地点 | 月 | 日 | 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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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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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金额(大写): ¥: 附件: 张 | |||||||||||||
科室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分管领导: 领导审批: 报销人: | |||||||||||||
公 务 出 差 审 批 单 | |||||||
填报科室: | |||||||
申请人 |
| 填报日期 | 年 月 日 | ||||
出差事由 |
| ||||||
出差时间和目的地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 | ||||||
目的地: | |||||||
科室 初核 意见 |
| 分管 领导 意见 |
| 领导审批意见 | |||
备注:报销时请提交此单,无此审批单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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