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司法局
灌南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
灌司发〔2015〕52号
关于开展全县“十佳人民调解组织”和
“十佳人民调解员”评选活动的
通 知
各基层司法所,各人民调解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积极作用,不断促进我县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县组织开展“十佳人民调解组织”和“十佳人民调解员”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其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以及中央、省政法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着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调解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为促进全县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的积极作用。
二、评选时间
2015年12月18日-12月28日,于12月30日前将评选推荐表报县司法局基层科。
三、评选范围
全县范围内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即: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心)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各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以及在上述组织内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
四、评选条件
(一)人民调解组织条件
参加评选的人民调解组织应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即组织建设规范,调解组织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原则上建成并正常运行在三年以上);队伍建设规范,按规定额数配备了专职调解员,人员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制度建设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并上墙;基础建设规范,有一定的办公场所、有专门的调解室和必要的办公设施。近三年内年均调解案件不少于20件(乡镇调委会不少于40件)或本年度调解案件不少于35件。没有违反人民调解纪律等被投诉查实行为,以及受到通报批评或其他处理。
(二)人民调解员条件
参加评选的人民调解员应公道正派,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从事人民调解工作3年及以上;具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较强的调解技能;近三年内,年均调解案件不低于10件或本年度不少于20件。没有违反人民调解纪律等被投诉查实行为,以及受到通报批评或其他处理。
五、评选办法
(一)由各基层司法所暨乡镇调委会,以及各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推荐上报“十佳人民调解组织”和“十佳人民调解员” 候选对象(其中,专业及行业性调解组织只申报“十佳人民调解员”候选人;其调解组织由县调处中心负责推荐申报);每个乡镇分别推荐1个(名)调解组织和调解员。
(二)由县局基层科对各单位推荐申报的“十佳人民调解组织”和“十佳人民调解员”材料进行初审,然后报县局集体研究决定。
六、其他
1、各级调解组织及各基层司法所一定要高度重视,把本次“双十佳”评选活动作为促进人民调解组织及队伍“三化”建设的重要抓手,认真负责地做好辖区内人民调解“双十佳”的初评和推荐工作。
2、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辖区内的人民调解组织及人民调解员进行认真筛选,把真正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人员推荐上来,严禁弄虚作假。
3、对经县局评选出的“十佳人民调解组织”和“十佳人民调解员”将给予表彰奖励,并在有关媒体上对其先进事迹予以宣传报道。
特此通知。
附件:灌南县“十佳人民调解组织”和“十佳人民调解员”推荐表
灌南县司法局 灌南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
2015年12月16日
灌南县“十佳人民调解员”推荐表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参加工 作时间 | 政治 面貌 | 文化程度 | |||
职务 | 职称 | 联系电话 | |||
工作单位 | |||||
近年内获表彰奖励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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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事 迹 | 200--300字左右事迹材料 | ||||
推荐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司法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注:乡镇调委会推荐的,需在推荐单位意见里加盖乡镇政府印章、专
业及行业性调解组织推荐的需加盖主管部门印章。
灌南县“十佳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荐表
调解组织名称 | 负责人姓名 |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
组成人员 | 专职调解员 | 文化程度 | ||
专(兼)职调解员 | 文化程度 | |||
专(兼)职调解员 | 文化程度 | |||
300--400字左右事迹材料 | ||||
推荐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司法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注:乡镇调委会推荐的,需在推荐单位意见里加盖乡镇政府印章。
灌南县司法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