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31号令),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残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262号),省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苏残发〔2014〕27号)及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灌政办发〔2009〕113号)等有关精神,现就做好2015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年审对象包括驻灌部省市单位、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各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年审时间、地点及核定
(一)各单位应于6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及从业残疾人员等情况报县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审核认定。
(二)县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负责核定各单位上年末从业残疾人员数,并以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核算应缴纳保障金数额,向各单位发出《灌南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三)单位办理年审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
1、已填写完成的《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县残联网站上可以下载);
2、《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对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从业残疾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正本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与从业残疾人员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从业残疾人员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四)年审结束后,单位应当按照县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出具的《灌南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及时到县地税局直属分局申报缴纳保障金。
三、保障金征缴标准和计算公式
按照规定比例计算,未达到残疾人安置比例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应缴纳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上年末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灌南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征收比例(100%)。
四、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处理
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单位,一律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征保障金。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在收到《灌南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20日内,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保障金。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或者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除限期补缴外,对逾期不缴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保障金。
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由县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灌南县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
联系地址:灌南县新东北路西侧(老卫校)综合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83892018
灌南县残疾人联合会 灌南县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