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其他
索 引 号: 014310026/2011-00003 信息分类: 其他, 安全生产监管,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1-02-28
文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原灌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

浏览次数:  字体:[ ]
 
 
 
 
 
 
 
灌安监〔2011〕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
        
 
各乡镇安监所、县供销烟花爆竹批发公司:
2011年1月24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以“提心吊胆”为题,曝光了我省盐城市阜宁县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问题。节目播出以后,省局高度重视,立即要求盐城市安监局、阜宁县安监局组织对报道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严肃处理涉及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单位和非法违法行为。《焦点访谈》曝光的问题虽然发生在阜宁,但类似情况在我县也不同程度存在,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市场安全监管工作,严防烟花爆竹事故发生,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当前,仍是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各乡镇要按照省市要求,组织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是否持证经营、是否存在非法生产、非法储存、超量储存、经营违规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没收非法产品等行政处罚措施,严厉打击烟花爆竹各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全县烟花爆竹市场平稳有序。
二、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
县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规范经营行为,严禁购买和销售礼花弹等A级烟花爆竹产品,严禁将烟花爆竹产品销售给不具备零售资质的人员。
三、强化经营过程安全管理
县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要严格执行购销合同管理制度,供需双方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双方签订合同时要认真查验供货企业或销售对象的相关资质证明,并认真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规范》的规定,完善并严格执行流向登记制度。
四、做好零售网点的行政许可和布点工作
各乡镇安监所要结合零售点换证工作,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重新调整辖区内零售网点布点规划,杜绝连片经营现象,并报县安监局备案核准。
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通过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危险性和危害性,进一步教育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切实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畅通举报渠道,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切实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六、强化联合执法
各乡镇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与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力度,形成工作合力。
七、完善工作机制
各乡镇要完善应对媒体应变工作机制,遇到类似情况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有效沟通和合作,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避免造成工作被动。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主题词: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 通知
抄报:县委、县政府、市安监局
抄送:县委办、政府办、公安局、工商局、供销总社
灌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1年2月10日印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