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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404/2015-00046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15-11-10
文号: 灌建发〔2015〕41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连政规发〔2014〕5号)和《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连住房规发〔2015〕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我县商品房预…

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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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建发〔201541

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连政规发〔20145号)和《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连住房规发〔2015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我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一家商业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商业银行、监管机构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同时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收取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额存入专用账户。购房人办理商业或者公积金按揭贷款的,贷款银行应当将购房人的贷款直接转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三、商品房预售资金分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工程项目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拨付预售资金应当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每月向监管机构提交银行对账单和商品房销售明细表,以供核对。

四、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监管协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商业银行若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有违规使用的情形,应及时书面告知监管机构。

  五、经预售风险排查及评估,对可能存在风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按有关规定在预售资金银行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预售资金行政监管。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商品房预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将纳入人民银行诚信系统。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项目完成初始登记,可以申请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供开户银行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证明,监管机构、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终止监管协议。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通知》(灌建发〔201011号)同时废止。本通知由县住建局房产处资金监管中心负责解释。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1110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51110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