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建发〔2015〕43号
关于建立灌南县电梯、消防设施设备
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保证小区设施设备使用安全,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房管〔2014〕208号)规定,市住房局制定下发《市住房局关于建立连云港市市区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连住房发〔2015〕16号)文件,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手续前,一次性交存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不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一次性交存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配置电梯的多层住宅(7层及以下)按照开发建设面积(含车库、阁楼和地下室)18元/平方米交存;小高层住宅(7层以上12层以下)按照开发建设面积(含车库、阁楼和地下室)20元/平方米交存;高层住宅(12层以上) 按照开发建设面积(含车库、阁楼和地下室)22元/平方米交存,配置电梯的非住宅房屋参照住宅标准执行。根据上级要求,经县政府批准,我县应建立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具体可参照连住房发〔2015〕16号文件。
本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市住房局关于建立连云港市市区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连住房发〔2015〕16号)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11月26日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