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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404/2015-00048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15-11-26
文号: 灌建发〔2015〕43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为保证小区设施设备使用安全,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房管〔2014〕208号)规定,市住房局制定下发《市住房局关于建立连云港市市区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连住房发〔2015〕16…

关于建立灌南县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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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建发〔201543

关于建立灌南县电梯、消防设施设备

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保证小区设施设备使用安全,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房管2014208号)规定,市住房局制定下发《市住房局关于建立连云港市市区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连住房发201516号)文件,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手续前,一次性交存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不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一次性交存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配置电梯的多层住宅(7层及以下)按照开发建设面积(含车库、阁楼和地下室)18/平方米交存;小高层住宅(7层以上12层以下)按照开发建设面积(含车库、阁楼和地下室)20/平方米交存;高层住宅(12层以上) 按照开发建设面积(含车库、阁楼和地下室)22/平方米交存,配置电梯的非住宅房屋参照住宅标准执行。根据上级要求,经县政府批准,我县应建立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具体可参照连住房发201516号文件。

本通知从201611日起施行。

附件:《市住房局关于建立连云港市市区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连住房发201516号)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11月26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26印发